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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借款昔日同窗对簿公堂
作者:李长海  发布时间:2012-12-06 16:43:26 打印 字号: | |
  同学开口借钱,解囊相助非但没有得到同学的感激,反而换来闹上法庭的结果。11月30日,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发生在同学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判处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女方)系大学同学关系。2011年11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作周转资金,被告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赵某夫妇并未如期还款,刘某一再催要,二被告却一直借故推脱。今年8月份,原告再次向赵某催要借款,而赵某却声称对借款不知情,且与张某已经离婚,借款与其没有法律关系。无奈之下,刘某将两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为其出具借条,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共同债务由张某偿还,但其只是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二被告应对该债务互负连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日前,民间借贷日益增多,由于其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导致债务纠纷屡屡发生。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借贷要订立书面协议,并要妥善保存,以免日后因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此外,还要重视借贷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当事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有效的期间内要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证自己合法债权的实现。
责任编辑:刘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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