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依法惩罚了违约方的同时,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20吨钢材,价款总计109000元;结算方式为首付定金30000元,其余带款提货,并约定交货日期为10月27日之前。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给付30000元定金的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能按约定的日期履行交货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给付被告定金的义务,而被告迟延履行交货义务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请求终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并已实际支付,故双方的定金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收受定金后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但应认定双方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109000×20%=21800元)为定金数额,超出部分应认定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预付款,故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3600元及退还多支付的8200元,两项共计51800元。
法官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5条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在与他人签订协议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勿因考虑不周给他人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