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研究 > 典型案例
香河县法院成功化解一人身损害赔偿信访案件
作者:徐小垒  发布时间:2012-11-29 15:07:07 打印 字号: | |
  香河县法院成功化解一人身损害赔偿信访案件

         2万多赔偿款已履行到位 当事人情绪稳定

  香河县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断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成功化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信访案件,当事人息诉罢访,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0年8月9日下午1时许,原告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村道路上行驶,被告孙某在当天中午喝了一瓶啤酒后,驾驶自有的拉土车在转弯上路时将原告撞倒,致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外壳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将车开离现场,停在路边,参与抢救原告,但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原告于当日到北京水利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足3、4、5跖骨骨折、左足背皮肤剥脱伤,医院对原告行左足清创、骨折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2010年9月3日,原告出院。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000元后,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后原告向我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辅助器具费、换药及复查医疗费等损失。我院先后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当庭赔偿原告2万元。该协议已履行。原告出院后三个半月又做二次手术,但被告拒不赔付此次费用。2012年5月24日,原告再次将被告诉至法院。在此期间,原告到县信访部门上访。我院首先稳定受害人及其家属情绪,告知其法院办案的决心,让当事人相信法院,相信法律,避免矛盾纠纷转化升级。同时,我院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各环节,对双方加大调解力度,力求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工作,努力使案件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往往势不两立,心理上存在较大抵触情绪,就赔偿数额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在多次组织调解未成的情况下,我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二次手术必要费用20218.2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孙某仍不履行法律义务。我院干警多次督促被告换位考虑,加大法律攻势。经过干警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被告终于同意一次性给付2万余元赔偿款。11月28日,受害人张某拿到了自己2万多“救命钱”,案件圆满解决,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受到县委、县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责任编辑:王树营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69号

电话:0316-8311229

传真:0316-8314198

信访室:0316-8328129

纪检监察室:0316-8318771

院长信箱:xianghefayuan123@163.com

邮编:0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