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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法院启用社会调查员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见成效
作者:杨春艳  发布时间:2014-07-10 15:00:3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香河县法院在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的同时,积极推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

  一是严格选聘社会调查员。规范社会调查员的选任工作,规定社会调查员必须满足年龄23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法律法规、从事职业与青少年联系密切、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保守审判秘密等多方面的要求。经有关单位推荐和法院审核遴选两个环节,从司法局、教育局、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中聘任社会调查员,范围覆盖了全县各乡镇街道办。

  二是明确社会调查员职责。社会调查员负责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家庭、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调查笔录,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的刑罚提出建议。

  三是确定社会调查员地位。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内设立社会调查员席位,邀请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社会调查员席与证人席在相同位置。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即将结束之际出庭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询问完毕社会调查员即退出法庭。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庭审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可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是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程序。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我院规范了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某案需要进行社会调查时,首先必须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自受理该案之日起5日内,法院要向两名社会调查员出具委托调查函,并提供起诉书和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地址、通讯方式等内容。为规范社会调查员的工作,我院设计了专门的调查表格及社会调查报告样式。调查表格包括家庭、村街、学校及工作单位等内容,对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的范围、项目进行了规定。社会调查员可持我院为其出具的信函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通过走访、会见等方式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且在接收到委托函后在7日内返馈到法院。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社会调查员接受社会调查的委托后,与我院签订保密协议,以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另外,我院随时对社会调查人员及其调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不称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及时予以解聘。

  五是对社会调查员进行岗前及岗位培训。为提升社会调查员的整体素质,提高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我院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调查员进行岗前及岗位培训,由有经验的法官对调查应注意的事项等进行讲解。定期组织调查员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对统一调查文本的内容逐项讲解,使调查人员对调查的要求清晰、明了,提高报告质量。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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