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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气行事添诉累 法官释法平积怨
作者:王焕君  发布时间:2012-11-29 14:57:49 打印 字号: | |
  11月29日,香河县法院妥善处理了原告冷某与被告郭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官耐心劝解下,原告终于明白,打官司最重要的是看证据,不能随意打官司。

  原告冷某诉称,在2007年4月跟随郭某(包工头)打工时受伤,后冷某因与郭某出现矛盾去他处打工。冷某在此次工伤后,留下后遗症两次住院,医院诊断与2007年受到工伤有关。故冷某要求郭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48000元。庭审中,原告只提交了2007年4月的香河县中医院的住院病历,且认可当时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耐心询问原告案件情况,原告称与被告系老乡关系,其二次住院后给被告打电话诉说病情,被告态度很差,一气之下才起诉。听到原告的陈述,主审法官发现原告文化水平较低,对相关法律法规根本不了解,也未向有法律常识的专业人员咨询。因此,主审法官详细的向原告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是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作为包工头,并非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的用人单位。二是原告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患病再次住院系工伤留下的后遗症。通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冷某明白了案件没有胜诉的可能,再继续诉讼下去只会增加诉累,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于是当庭写了撤诉申请,撤回了对郭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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