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研究 > 典型案例
香河法院圆满调解一起转让合同案
作者:吴贺永  发布时间:2012-11-29 14:56:08 打印 字号: | |
  判前不忘调解

         香河法院圆满调解一起转让合同案

  香河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的各个环节,在判决做出前仍不放弃调解,努力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日前,顺利调解土地纠纷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矛盾纷争。

  2012年6月11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土地草签协议》,约定张某租赁的约2亩土出售给王某,租赁期35年,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44年7月27日止,总价款57万元,由王某预付定金17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得知双方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张某应返还王某预付定金17万元。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草签协议》无效,张某返还王某定金17万元。

  该案受理后经多次调解无效,主审法官已制作了判决书。但考虑到此案如就此下判,既会引起张某上诉,又因合同无效也给张某造成了一定损失。张某当庭未反诉,会另行起诉王某,引起诉累。为避免上述可能发生,主审法官未草率下判,决定继续做被告调解工作,让其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退还定金,但考虑到被告也有一定损失,主办法官努力做原告王某思想工作,希望王某作出让步。经过主审法官不懈努力,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并组织双方面对面,背对背进行调解,同时让原告律师协助法官做原告工作。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对法官的真诚所感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订《土地草签协议》无效,张某当庭退还王某定金13万元,其余定金王某自愿放弃;就转让合同无效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张某放弃另行主张的权利。今后双方两清,再无纠纷。
责任编辑:王树营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69号

电话:0316-8311229

传真:0316-8314198

信访室:0316-8328129

纪检监察室:0316-8318771

院长信箱:xianghefayuan123@163.com

邮编:0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