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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为还款后 行使追偿权获支持
作者:李长海  发布时间:2012-11-29 09:10:12 打印 字号: | |
  因借款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担保人被诉还款。事后,担保人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告上法庭。11月19日,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借款人偿还担保人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

  2010年3月31日,被告白某和刘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向某银行借款5万元,应被告请求,原告尹某、王某夫妇和冯某、郭某夫妇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二被告尚欠银行贷款本金33984.55元及相应利息。2012年4月6日,该银行将尹某等四名担保人告上法庭。担保人尹某夫妻及冯某夫妻各代借款人偿还了贷款本息20649.22元。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代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但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通过诉讼向被告追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代被告偿还的贷款本息,是基于担保合同的约定应履行的义务。原告代被告偿还后,二者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被告理应向原告偿还为其垫付的贷款本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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