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基础方面法律法规的欠缺、用工主体逐利的本性,以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导致了我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群体性上访纠纷。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于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院2009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5件,判决24件。2010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8件,判决21件。2011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4件,判决35件。综上,我院三年来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27件,其中判决80件,占63%,调解、撤诉47件,占37%,判决上诉率达到90%(以上数据不含劳务合同案件数)。
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繁杂,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处理劳动争议依据的法律规范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外,还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规范多而杂,缺乏统一性、系统性。例如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工作同新的用人单位关系的认定意见不一,而对这一关系的认定,又涉及到社保费用的缴纳、工伤赔偿等一系列问题。目前针对这以情况,全国各个省市的规定并不相同,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见《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二是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是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市就是此种情况。
2、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工伤认定、工伤等级鉴定等程序中,存在送达程序不规范、仲裁证据不足等现象,增加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难度。
实践中,在审理案件中经常遇到回执的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认定中发生由劳动者将回执带回给用工单位的情况,用工单位对回执已经送达不认可,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3、案件调、撤率低,上诉率高。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生,在仲裁阶段已多次调解、协商未成,导致矛盾尖锐,才提起诉讼,因此在审理中很难调解。二是上诉率高。其中有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矛盾大的因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目前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低廉,使一些原本不应上诉的案件也进入上诉程序。
4、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间过长,不利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一裁两审”的单轨制,并且“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若出现工伤、工亡情况,还要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这种“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程序繁琐、环节过多,案件处理周期过长,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三、建议
1.对劳动争议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一步清理和统一。对于不能统一的法律规范,最高院、高院应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确保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标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2.推进个人争议进行“或裁或审,自愿选择”的裁审分轨改革,使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把精力集中在解决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上。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调处制度是恢复于1987年的“自愿调解、一裁两审”,该制度在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优势,减轻法院压力,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大幅飚升,该项制度已难以应对错综复杂的劳动争议扩展态势,由于其程序繁杂、期限冗长,极不利于争议的及时尽快解决。仲裁前置作为必经程序由于人少案多而不堪重负,而且因仲裁机构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而给一些用人单位提供了转移财产的时间,增加了争议处理周期,由此造成争议长时间未能解决,使劳动者的不满情绪没有得到及时疏导和处理,不得不采用上访等形式给政府和法院施加压力。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采用“或裁或审,自愿选择”的方式,即劳动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既可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可以得到及时解决。
3、提高案件受理费。目前,我国劳动仲裁机关审理仲裁案件不收费,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仅为10元。国务院订立此收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实际上变相降低了用工单位的诉讼费用。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仅用10元的诉讼费,可以使案件历经劳动仲裁和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不自动履行的案件还要经过法院的执行,劳动者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得到赔偿。另外,有些劳动者也存在恶意诉讼问题,浪费了司法资源。在劳动争议案件收费问题上,我们可以在提高案件受理费的同时,制定相关制度,劳动者可以缓交案件受理费,在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支付此费用。
4.法院应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机制。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由于利益分歧,对抗性强,矛盾激烈,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利益,处理不当,极易诱发上访、闹访、群访等不稳定因素。单纯判决结案可能激发新的矛盾,也容易造成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注重调解,把调解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从庭前、庭审、庭后三个阶段多做当事人的劝和疏导工作,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争取其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
总之,劳动争议案件矛盾复杂,且涉及人多、面广,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只有全社会高度重视,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共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