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党建园地
浅谈如何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
作者:李芳  发布时间:2013-11-06 14:20:13 打印 字号: | |
  曾经看到过一本小说,名字叫做《大法官》,通过书评了解这个题目来自书中的一个细节:一名受冤者因终于获释,用家中百年老木做了一个匾,题词“大法官”,以感激法院。这个“大”字的运用,充分表达了当事人对法官的挚诚与信任,可谓份量极重。康德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法律做为道德的最低标准,在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是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力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主体,是国家依照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法律信任和遵从的基础,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就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此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几点因素

  1、“人” 的因素

  “法律是有声的法官,法官是无声的法律。”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而蕴含在每一部法律中的司法理念,以及每一个具体条款的运用,最终都必须由做为自然人的法官根据自身的理解来操作和完成。有人说法律“运用之妙,存乎于心,在乎于人”,法律是一门专业的学问,广大社会公众还不能全部熟悉掌握,少数人认为法律是法院和法官能随意变通操作的。在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法官徇私枉法、吃卡拿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造成诉讼结果缺乏公正性,甚至引发更多的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当一部分公众认为打官司就是拼关系、拼金钱、拼人情时,他们必然会对法院和法官失去信任,对法律失去信任。在工作作风上,一些法官不能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使得部分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对立的看法,失去对法官应有的信任;部分法官做事不严谨,致使工作中不合理的失误、瑕疵案件不断出现,使公众对法院公信力缺乏足够的信心。

  2、“事”的因素

  影响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认同与信任的因素较多,在“事”的因素中可以概括为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的因素。其一,人们都期望“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无限接近,多数人甚至认为两者必然重合。但是由于诉讼本身的客观规律,这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尽管法官已经最大限度地遵循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但是通过各方证据材料的交锋与对抗,最终认定的法律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还是存在差距。很多当事人对此不能理解,降低了对法院信任程度。其二,在诉讼程序方面,各方当事人应该享有均等的待遇与机会,若程序方面存在瑕疵,必须会导致诉讼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公正与否的合理怀疑。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程序不合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若不严厉杜绝,必须会导致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此外,法律文书的执行难问题,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执行不到位,使胜诉方认为自己赢的只是一纸判决而已;上级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的审理,进行改判或以“事实不清”而发还重审,有些特殊案件多次重审,也大大影响了广大群众对于法院及法律的信任;诉讼成本对当事人造成的负累,各方当事人资力方面的差距过大,以及当事人对于责任认定、鉴定结论的不信任,都会使他们对法院的判决不信赖。

  3、“度”的因素

  因为法官在法律的限度内具有自由裁量权,所以法律在运用上不可避免会有一些差别。审判实践中,由于不同法官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具体规定,出现了对某一类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客观情况是不停发展变化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完全概括,都会给法官留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空间。另外,法律语言是规范化的语言,应以精确为要,但是现行的法律中仍存在一些模糊性语言,如“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严重后果”等,即使是“公平、正义”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此类语言造成了法官在理解和运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差别,有时自由裁量的幅度相差很大。公众通过对比同类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就必然会动摇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

  二、提高法院公信力的途径

  面对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如何增强法院公信力,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途径进行着力。

  1、完善立法、细化规则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首先要健全法制,提高立法的热量。立法机关应通过不断的完善立法,统一法律条文中的酌定情节标准和自由裁量尺度,尽量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在制定法律时避免使用模糊性用语,对于酌定情节要明确、细化规则,使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能够准确地对照法律依据,合理地做出裁判,用严谨的规则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其次要大力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当前,我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和“权大于法”等现象还客观存在,在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2、提高法官的综合能力

  一是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确保每名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自觉用高尚的职业道德约束行为,不断提高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水平,才能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树立司法权威。要改变以往重业务,轻思想教育的倾向,引导法官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增强人民法官履行职业道德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法官自觉以职业道德准则衡量自己、要求自己。各级法院要经常对法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恪守法官良知,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深化法官的司法为民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改变部分法官只就案办案,运用审判权但求不超越法律范围,却忽视法律效果是否与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心理,使每一名法官都能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落到实处。

  二是要增强法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层出不穷的新矛盾、新问题,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在不停地进行着调整。因此,法官要在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的基础上,不断地加强自我学习和相互学习,更新知识储备,改善知识结构,精通法律条文,深刻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从而能够对审判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运用自如。另外,多数基层法院是处在农村中的,它所肩负的任务不仅仅是司法,还肩负着构建和谐社会的使命。诸如邻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案件,只是适用法律正确还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更重要的是维护稳定,努力创造和谐的氛围。从审判实践看,法官光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才能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因此,要引导法官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与裁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三、健全法院内部监督机制

  我国传统的法院对法官权力的控制,从审判制度角度有审委会监督、合议庭成员之间互相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等;从行政管理角度有纪检监察、错案追究制度、廉政监察员制度、督查制度、当事人情况反馈制度等。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继续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行使以及其他法院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官队伍的廉洁性,以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度。

  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监督体系,定期进行案卷评查,对每一案件的卷宗都要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同时,院、庭领导不仅要注重对裁判文书进行最后审核,还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对于每一个案件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放权”的同时,还要及时进行有效的“控权”,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

  二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坚决防止和避免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中谋取私利、不讲原则,因结论严重不合理而导致群众不满意事件发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是严格实行保守审判工作秘密制度。法官应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合议庭成员对于案件的讨论内容,或审委会对于案件进行讨论确定处理方案的过程,应严格保守秘密,不随意对外宣扬,以免社会公众对于司法自由裁量质疑,造成不必要的恶劣影响。

  四、主动接受媒体及公众的监督

  由于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导致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各不相同,由此引来社会公众的非议。因此司法工作应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应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及各界群众的监督,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首先大力推行审务公开制度,各级法院应公布群众监督举报电话,利用网站、宣传栏等设立监督栏目;其次是坚持定期对当事人进行走访和座谈,定期对重大疑难案件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审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第三是面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判决书要说理细致,如何裁量要详细解释裁判理由,增强法官审判权运用的公开性,树立起法院审判的公信力。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

  人民法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会同法院工、青、妇等部门共同开展服务群众活动,开展宣传日、青年志愿者服务月等活动,解答人民群众疑问,发放法律宣传资料,营造浓厚的普法活动氛围,帮助人民群众了解诉讼程序,提高人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主动性。推行各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惠民诉讼服务活动,把办案地点移到乡镇、农村、田间地头、厂矿企业中去。每名领导成员、每个业务庭室都要确定联系村、联系点,定期走访、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排查矛盾隐患,超前化解矛盾,发挥职能优势。通过巡回法庭、网上庭审直播、法院开放日等活动,让人民群众对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有更加切身的认识,提高法制意识。通过当面沟通,现场解疑,引导群众合理诉讼,让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了解和关心人民法院的工作,同时,通过对平时法院工作的宣传报道,形象生动地展现法院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力。
责任编辑:刘明洁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69号

电话:0316-8311229

传真:0316-8314198

信访室:0316-8328129

纪检监察室:0316-8318771

院长信箱:xianghefayuan123@163.com

邮编:0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