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标准。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香河法院安平法庭2009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9件,占民事案件的7.5%;2010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4件,占民事案件的9%;2010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5件,占民事案件的11%。如此多的借贷纠纷案件不仅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难度,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本文就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浅谈几点。
一、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
(一)主体日益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一般为有一定积蓄、较为富裕的群体,大多数为妇女和老人;也出现少部分债权人为专门从事放贷的群体,如放贷资金主要是面向房地产开发和个人投资经营等项目,利率较高。而债务人多为个体工商业者和想投资致富的个人。且借贷过程中出现了保证人、中间人、证明人的参与。
(二)借款用途多样。以往的借贷中主要是用于生活性、消费性借款,现在借贷用于商品生产、经营的情况增多,如借贷用于开办工厂、销售经营部、工程项目,也有部分借贷是用于赌博、博彩等。
(三)诉讼程序复杂。民间借贷案件,相对而言,案情比较简易,事实比较清楚,但是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不出庭应诉较为普遍,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和判决的案件增多,审理周期拉长使本应可以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而按普通程序审理。其中,一部分被告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不愿出庭应诉;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逃避债务,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后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
(四)部分借贷规避法律。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部分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为了规避法律,让被告在出具借据时的数额上已经加上了高息,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庭审中,被告虽然提出借据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的抗辩理由,但被告往往对自己的抗辩举证困难,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从而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
(五)申请诉讼保全数量增加。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为了保证债务人逃避债务,很多债权人通过诉讼保全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社会诚信缺失。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有的当事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还有的当事人纯粹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许诺高息利诱出借人。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根本不打算偿还;还有的债务人举家外出,逃债躲债;甚至还有的债务人,债台高筑,以死一了了之,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
(二)银行借款手续复杂。实践中民间向银行融资的手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其财产担保手续要求严格,市场主体或者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及时从银行获得贷款,继而转向民间借贷。且向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条后便可提取现金,也无须办理担保等手续。民间借贷的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的缺点。
(三)风险意识浅薄。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往往不审查借贷方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不了解借款方所经营项目盈亏情况便盲目出借;同时大部分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借贷案件中绝大多数没有担保、抵押等内容。
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加强有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老百姓学会用法律武器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法院在具体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要对典型案件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律宣传,让百姓知法、懂法,同时提高他们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
(二)强化诉讼引导,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在立案环节,要注重诉讼引导,强化导诉、立案、接访、咨询等多种便民利民司法服务功能,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
(三)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原、被告之间对对方的情况比较了解,在审理过程中邀请双方的亲戚好友做协调工作,协商解决纠纷,有利于钝化矛盾、解决纠纷。
(四)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对公告送达、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实行快审快执,加快案件流转速度,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审理过程发现有诈骗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惩处犯罪行为。
(五)加大违法借贷惩处力度。法院在审理执行中,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由公安部门调查事实真相,加大对高利贷案件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场监督管理及工商行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经常性走访检查和暗访摸排,坚决取缔违法从事典当、担保业务等经营性机构,遏制不法行为的势头,肃清金融借贷市场秩序,确保民间借贷合法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