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顶牛”不相让
引发伤害受刑罚
常话说:“文明行车,礼让为先”,如果司机在行车途中都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礼让,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冲突、甚至造成伤害的案件,不仅道路通畅,而且人心舒畅。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司机行车互不相让引起纠纷导致故意伤害的案件。
2012年6月某日晚8时左右,在香河县某居民楼下小区,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捷达牌轿车载着妻子要去超市购物。由于小区门口的一条公路正在施工,道路狭窄、不平,李某的妻子也已经怀孕,李某在驾车时格外小心。当李某的车刚驶上这段颠簸的公路时,张某驾车从公路对面驶来,两车交会。由于路窄无法错车,李某出于担心妻子身体不愿倒车,要求张某倒车让道。此时的张某却毫不相让并出言不逊,导致二人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持一把弹簧刀刺中张某右胸部,造成其右侧胸部锐器伤,右侧少量气胸,右侧胸腔积液,心包积液,右侧肋骨骨折,心脏破裂,肺破裂等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原告张某致其重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由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张某损失,取得了原告的谅解,且在本案中原告张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李某予以减轻处罚。2012年9月29日,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