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情谊应珍惜 借款不还无道理
近日,香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朋友之间的借贷案件。张某与周某是多年朋友关系。2011年4月15日,张某对周某声称准备结婚缺钱,欲向周某借款16700元现金。碍于面子,周某没好意思推脱,借给张某16700元。张某给周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一年后偿还。一年以后,张某未按约还款。周某经多次催要,张某避而不见。周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立即偿还借款16700元。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效。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现借款已到期,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6700元,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偿还原告周某借款16700元。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警醒人们,感情不能代替法律,否则就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为朋友借款当慎重。朋友之间理应真诚相待,但有些人过分相信朋友,在不知不觉中走入了“熟人”的误区,频频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朋友间借贷,即使彼此间交往甚厚,感情颇深,也要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对于朋友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首先要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还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如果借款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借款人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要,提醒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的,出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