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过失致岳父死亡 法官悉心调解化干戈
2012年10月18日,香河县法院妥善调解一起因女婿过失致岳父死亡引发的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1年9月,正值玉米秋收季节,陈某的父亲与陈某老丈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玉米收割机。28日上午9时许,陈某驾驶玉米收割机去地里给农户收割玉米,其老丈人骑电动车跟在后面一同前往。当车行至某村地界时,陈某发现前边有沟,车过不去,遂倒车。由于收割机的车体高大,倒车时后方的视线受阻,加上陈某的驾驶经验又少,在倒车时不慎将车后骑电动车的老丈人撞倒受伤,被送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来是两家合伙挣钱的好事,但却因为这个意外事故的发生,使两家人的心里蒙上了一层阴影。陈某的妻子张某非常悲痛,无法原谅陈某这一过失,在2012年5月份与陈某协议离了婚。后两家因此事故的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张某和家人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此案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主办法官从中发现这一案件在侵权责任赔偿问题的背后还有许多其他问题掺杂其中。首先,事故发生在陈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有明确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但具体的赔偿数额应是陈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其次,两家共同出资购买收割机,构成合伙关系,应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张某父亲在该事件中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再次,张某父亲已经去世,两家人现在水火不容,以后不可能再继续合伙。那么该玉米收割机的最终所有权归谁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以上这些问题又不能在同一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解决,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此案虽结,但真正的问题也不能彻底化解。结案日期的延续将有可能激化双方矛盾。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主办法官认为必须用更大的耐心去做当事人的工作,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对双方有益。
此案经庭后数次面对面、背靠背以及电话调解,均没有成功,双方针锋相对,意见差距很大,工作进展缓慢。主办法官还了解到,离婚时陈某争取到了五岁女儿的抚养权,虽然二人已经离婚,但两个人都十分疼爱女儿。目前天真活泼的小女儿是陈某与张某关系的唯一纽带,并且再过几天就是小女孩儿的生日。主办法官抓住这一时机,利用亲情调解法,让陈某与张某共同陪伴女儿度过了一个快乐的生日。随之两人的关系也稍有缓和。此时主办法官提出了一个新的调解方案,让双方复婚。首先征询陈某的意见,陈某表示出这次意外事故前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对于这次意外事故他感到很内疚,觉得对不起妻子才同意离婚的。对于复婚,陈某表示同意。接下来主办法官征询张某意见,张某经过慎重的考虑后,表示自从父亲去世后自己的心情一直不好,无法原谅陈某的过失,暂时不考虑复婚,等以后心情平复再说。虽然没能促成双方复婚,但通过这样的调解,使双方的关系得到缓和,双方均做出了让步。最终在主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赔偿张某及家人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陈某放弃向张某主张该赔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因为收割机的所有权涉及到案外人陈某的父亲,主办法官又协助双方签订另外一份协议,双方解除合伙关系,收割机的所有权归陈某父亲所有,陈某父亲另给付张某及其家人收割机折价款4万元。
至此,案件以调解结案,所有的问题都逐一化解,达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