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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应提倡 触犯刑律要担责
作者:杨春艳   发布时间:2012-10-13 13:53:44 打印 字号: | |
  助人为乐应提倡  触犯刑律要担责

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应该大力弘扬。但在助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以防发生不测。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好心办成坏事,甚至触犯刑律,得不偿失。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搭乘“顺风车”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阳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阳某与被害人李某均系重庆市云阳县人,2012年6月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阳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唐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祥和加油站时,被告人应被害人李某的请求让其搭乘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辆继续前行至某公司门前时,被告人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电动三轮车侧翻,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阳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阳某积极将被害人李某送到医院救治,但李某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后被告人阳某与被害人李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阳某在同乡要求搭乘其车辆时热心帮忙,其行为值得肯定,应给予提倡;但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而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犯罪时未满十七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为贯彻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阳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此,香河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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