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生意纵火焚车终受罚
生意场上的竞争是激烈、残酷的,但是为了抢生意而不择手段、损人利己,采取非法甚至犯罪手段恶意竞争就得不偿失了。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因恶意竞争而引发的纵火案。
被告人赵某的物流公司与李某的物流公司因存在生意竞争,双方多次发生摩擦,赵某因此怀恨在心。2010年10月份赵某指使肖某去教训一下李某。2010年10月22日凌晨2时左右,肖某携带汽油、打火机、裹有毛巾的木棍等作案工具,来到事先踩过点的香河县家具城某家具馆北侧。当看到李某经营的物流公司的一辆装满货物的货车驶出时,肖某将裹有毛巾的木棍浇上汽油,点燃后趁司机不备将木棍插到货车后斗的货物里,造成该货车及车上货物全部烧毁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被烧汽车恢复价值21000元,被烧家具价值140085元。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主观上有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指使他人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被告人赵某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赵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故意放火焚烧正在行驶中的货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肖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肖某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肖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