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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
作者:林晓文  发布时间:2012-09-07 16:23:51 打印 字号: | |
  严惩毒品犯罪

               净化社会环境

  日前,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王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二被告人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1年8月10日2时许,辽宁籍被告人李某、王某为供自己吸食,不远千里到成都购买308.66克冰毒。后乘坐大型卧铺客车返程,在途经京哈高速公路香河暑期警务服务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二被告人所持有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9%。被告人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3月31日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律链接

  本案中,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贩卖还是只供自己吸食,因此只能认定二被告人行为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定贩卖毒品罪。无论是持有,还是贩卖毒品,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通过此次宣判,惩治了犯罪,也给社会上的涉毒人员敲响了警钟。
责任编辑:刘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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