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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大盗”疯狂作案被严惩
作者:刘春艳  发布时间:2012-09-05 06:00:50 打印 字号: | |
  “农田大盗”疯狂作案被严惩

  只因发现某镇周边村的农田电力设施大多外露,又无人看管,易于作案的特点,被告人见财起意,趁农田周边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等作案工具将电表箱子的锁头剪断将电表、电闸、电缆等电力设施窃走并贱卖。多行不义必自毙,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王某,男,香河县人,农民, 2011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在香河县某镇两个村的农田地里,共盗走电表12块、电闸9块、电缆线约400米,价值2576元;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香河县某镇两个村的农田地里,共盗走电表16块、电闸6块、电缆6根,价值2459元;2012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香河县某镇三个村的农田地里,盗走电表15块、电闸2块、电缆线约60米,价值2334元。在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的短短半年时间,被告人王某疯狂盗窃农用电表43块,电闸17块、电缆线约600米。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警示:盗窃电表、电闸等电力设施变卖究竟是以“破坏电力设施罪”还是“盗窃罪”论处?

  破坏电力设施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公共安全和公众对用电的保障,一旦破坏,会形成极大范围内的影响,包括经济损失,该罪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施,造成电力破坏的,则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相反,如果以盗窃为目的,盗窃的电力设施不是正在电力使用中的,那只能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本案中王某破坏闲置的电力设施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王某屡次作案频频得手,也提醒有关部门加强对农田电力设施的监管,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崔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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