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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悉心调解化纠纷 当事人握手言和履合同
作者:韩利  发布时间:2012-07-31 17:14:32 打印 字号: | |
  法官悉心调解化纠纷 当事人握手言和履合同

近日,香河法院安平法庭成功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通过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终使得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双方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原告牛某与被告赵某于2012年3月1日签订租赁协议,合同中对相关事项都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中约定由被告负责安装可供使用的自来水。但原告交付租金后,被告一直未依约履行,使得原告无法正常的经营。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约定为其安装可供使用的自来水,并返还未按约定供水期间所缴纳的租金。

安平法庭审判员接到该案后,对该案进行深入的分析,认为原、被告系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租赁合同租期是10年,现在合同刚开始履行,就出现矛盾,应调解解决,如开庭判决肯定会激化矛盾,对原、被告合同的长久履行势必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此,主办法官首先和被告电话联系,告知原告已起诉后,被告相当激动。主办法官安抚其情绪,阐明其法律关系,被告到法庭来领手续。主办法官对此事进行了深入的了解之后认为此案有调解的可能。遂通知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初始并不顺利。原告的脾气倔强,一直不肯让步,对法官的调解总是很抵触,一味的坚持自己的意见。被告也不肯让步。调解工作无法再进行。

但是,主办法官觉得此案还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对双方有益,主办法官经仔细研究案情,继续寻找突破口。之后,主办法官把原、被告双方传唤到法庭,继续进行调解工作。首先主办法官和原、被告分别进行调解,针对原告倔强的脾气性格,以轻松幽默的语言融入情理法,为其深入分析案情让其了解其中的利害关系。针对被告从诉讼的利害关系和对其企业的影响等方面耐心细致做工作,引导原、被告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原、被告双方开始都比较顽固,但经过主办法官的反复调解,终使双方让步,达成调解意见。最后,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未供自来水期间损失60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为原告安装自来水。至此,原、被告握手言和,合同也得以继续履行。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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