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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法院妥善处理因乘出租车未谈明价格引发的纠纷案件
是出租车司机“讹人” 还是租车人“无理”
作者:吴金和  发布时间:2012-06-30 21:07:30 打印 字号: | |
  是出租车司机“讹人” 还是租车人“无理”

香河县法院妥善处理因乘出租车未谈明价格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本以为只需支付从香河县到新疆的单程打车费,没有想到却要承担去新疆来回路程的费用。结果因给付多少价款,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究竟是出租车司机“讹人”还是乘客“无理”,近日,香河县法院对此案给予了结,经悉心调解,打车人给付出租车司机13000元。

2012年4月11日,马某租用张某一辆出租车前往北京市及廊坊市寻找离家出走的妻子。因为没有谈明价格,司机张某按打表收费,共行程670公里,计价2000元。2012年4月12日,马某租用张某出租车又去北京站、北京西站,行程240公里,计价780元。2012年4月12日,马某再次雇佣张某,从香河县直接赶赴新疆昌吉寻找妻子,共计行程7441公里,行车费用17858元。同时,张某还垫付了过路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事后,双方因给付数额产生纠纷。张某一纸诉状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给付24638元。

  出租车属于营业性车辆,打出租车收费有两种途径,一是打表收费。出租车司机严格依照出租车公司定制的里程收。如果耽误其营运,可以获取一定的补偿。二是双方谈价。乘车并不是按打表收费,而是双方口头议价,属于“包车”性质。本案中,双方未谈明价格,司机按打表标准计费,本身无过错。但是仅仅依法或依规定办理,此案又显示公允。针对案件特殊实际,主办法官秉公办案,加大双方调解工作力度,让对方互相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马某给付张某费用13000元。

  法官提醒

乘客乘坐出租车出远门时最好能和司机谈明价格,或一口价,或打表,防止纠纷发生。一旦出现纠纷,可立即向出租车公司、运管部门投诉解决或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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