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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未造成后果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林晓文  发布时间:2012-05-24 09:45:14 打印 字号: | |
  醉驾未造成后果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是否会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呢?2012年5月22日香河县法院对次给出说法。一醉驾被告人李某虽未造成后果,仍以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2月5日出生,香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某路口时被民警拦车检查。发现李某属酒后驾车,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89.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车。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酒精浓度为189.5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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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后果再治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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