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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讲诚信 违约就要担责
作者:吴金合  发布时间:2012-05-24 09:44:12 打印 字号: | |
  买卖不讲诚信 违约就要担责

香河县法院在审判中始终弘扬诚信理念,坚决维护合同效力,同时,加大对违约方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守诺方的利益,促进市场诚信。日前,审结一件家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讲诚信、不按约履行合同的被告某家具公司被判决承担违约金2750元。

  2011年11月23日,原告吴某与被告某家具公司双方签订家具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交付19000元,被告2011年12月31日前交货,不得延误。协议签订后,吴某支付货款19000元。后经原告吴某多次催要,被告某家具公司一直到2012年3月20日才陆续将家具交齐。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1万元。

   香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齐全部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引起本案诉讼的原因。对此,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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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之中,合法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依照合同办事是规范市场健康发展、确保交易安全、维护良好诚信秩序的内在要求,也是法院依法审判的基础和出发点。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契约须信守、违信必受惩”的原则,严格合同责任,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诚信。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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