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残疾人支撑起一片天
香河县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采取多项有效措施,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 2007年以来,共审执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案件共计355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尤其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居多,少量分布在离婚、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中。在审执过程中,我院注重对残疾人身心的关爱保护,健全完善对残疾人利益保护机制,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了残疾人的良好口碑,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一、转变理念,创新机制,竭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我院为方便残疾人诉讼,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充分认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意识,切实做好便民、利民服务工作。加强法院与县残联的沟通与联系,相互之间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和讨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在审理涉及残疾人案件时,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高效审结为依据,按特事特办、主动服务的原则,转变办案思维,改变传统作法,大胆尝试,勇于创新,摒弃审理普通民事案件时应遵循的不告不理、答辩期限、强制执行程序等法律规定,不再拘泥于法条,而是针对大多数残疾人文化水平低,书写起诉书、申请执行书困难的现状,派专人帮他们整理材料,完善相关手续,尽可能避免残疾人往返奔波,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争取起诉当天予以立案。对残疾人提供担保难的实际,打破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要提供担保的法律硬性规定,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影响残疾人生活非常严重,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的案件时,在当事人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大胆采取保全,及时支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基本价值。也贯彻了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受到了农民工的大力欢迎。另外,我院建立涉残案件回访制度。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涉残案件进行回访,了解残疾当事人实际困难,尽可能为其排忧解难。加强涉残案件的判后释法和心理疏导,认真听取涉残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司法助残工作。
二、夯实工作措施,坚持高效快捷,确保取得成效
我院把审理和执行好残疾人案件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部署,确保审执到位,尽最大限度维护残疾人权益。
坚持快捷高效,最大限度地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院把审执残疾人案件作为特案办理,将高效、快捷原则贯彻审判始终,缩短办案周期。坚持“三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快,用最快的方式和最简便的程序处理,防止案件审理期间过长,贻误最佳执行时机等情况的发生。对于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或传唤后能及时到场的,即时进入速裁程序。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的,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在审理过程中,不拘泥于程序严格规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调解庭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日内移交审判庭开庭审理。无法定事由的在庭审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决。对需要办理延长的案件,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保证案件在最短期限内审结。
在执行工作中,我院努力确保每一起案件达到 “四个穷尽”,即穷尽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措施、穷尽财产线索、穷尽执行方法,最大限度地提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同时,采取定人、定案、定时、定责的方式,每年都在春节等期间不定期开展以涉及残疾人案件为主的集中执行活动。对所有案件进行梳理排队,分清轻重缓急,确保残疾人案件不过月为目标,开展有步骤,有计划的专项执行活动。采取集中执行、分组执行等可行措施,讲究执行方式方法,依法采用各种不同的执行措施,确保残疾人不因被拖欠劳动报酬、生活补助费、赔偿款而影响生活。对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强化冻结、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罚款,加大司法震慑力度,确保案件及时执结。只要申请人一旦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踪迹,一个电话,不管是节假日还是夜间,也不管目的地距离有多远,执行法官都会马上出击。如残疾人杨某申请强制执行何某拖欠劳动报酬案。何某拒不到庭,且下落不明,致使执行陷入困境。但执行干警并未退缩,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经常利用节假日及早晚时间寻找执行突破口。2009年4月11日凌晨,执行干警接警后顶着蒙蒙细雨,又一次来到被申请人家中,终于将躲避法律义务的何某堵在家中。在法律强大的震慑下,何某表示一定履行法律义务,并当即将剩余部分工资款全部给付杨某。
另外,对已经到位的执行款,我院简化审批发放手续,不搞形式主义,不搞集中发放。如河南籍残疾人王某等16名民工申请强制执行陈某拖欠劳动报酬案。2008年 5月27 日深夜10时,执行干警将被申请人陈某堵在家中,通过与其长达4个多小时的教育疏导,陈某当场给付了全部执行款。此时已是28日凌晨两点。按说执行干警可以休息一下,第二日再让王某等民工来法院取钱也不为过。但执行干警考虑到当时河南正值麦收时节,王某等人正着急筹钱回家忙夏收,执行干警打破工作常规,不顾劳累,连夜驱车前往香河县某小区王某等16名河南籍民工租住的住所,将近20000元执行款送到他们的手中,让其尽快拿到执行款,早日踏上了返乡的路途。
三、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展示法院和法官风采
针对残疾人法律意识薄弱,不懂得用法律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状况,我院把加强对残疾人的诉讼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坚持庭前指导,安排专人在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台,推行一站式立案服务,全程导诉,在立案后所有环节,充分运用法官的释明权,提示残疾人按时举证,注意搜集证据,并提醒其注意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时提出诉讼保全。一方面在程序上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实体上扎实保护残疾人的诉讼利益。对于语言、听力、视力存在残障的残疾人,通过依法提供翻译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对于肢体、官脏存在残障的残疾人,通过依法提供人性化的诉讼方便,禁止一切歧视残疾人的行为发生,确保残疾当事人处于诉讼平等地位,依法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精神上存在残障的残疾人,通过依法指定监护人,科学指导监护人全面维护残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较为复杂、紧急的案件,深入到现场立案,推行午间法庭、假日法庭等便民措施,设立巡回法庭或者审判站点,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化解矛盾,方便群众进行诉讼。不仅如此,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困难的诉讼残疾人,一律给予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五年以来,共对140余名残疾人实施了司法救助,共减缓免交诉讼费12万余元。针对一些案件被申请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又极需帮助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动脑筋,想尽办法,通过“社会救助” “公助”形式,尽最大可能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同时,实施必要的人道主义救助,为残疾人捐款、垫付部分执行款,为残疾人联系住宿、购买车票等。如申请人屈某申请执行王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已近几乎成植物人,被申请人已尽其所能赔付数十万元。为缓解双方当事人压力,我院发动干警为其两次捐款达上万元,受到当事人高度赞誉,使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爱。
四、“稳”字当头,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涉及残疾人案件一般都具有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极易产生上访等特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与安定。
我院把解决残疾人案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当作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实行专人办理、分级负责、跟踪督办。在审理执行中,要求审判人员做到语言和气,举止文明,态度热忱,执法规范,融情寓法,执法寓情,注意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引导工作。同时,努力提高处事水平,掌握说话做事的技巧,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始终。在案件到手后,及时把握原告的思想动态,认真分析案情,摸透被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原因。针对不同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制教育,阐明拒不履行的各种法律后果,打消其暴力抗法的念头,减少与法院的对立情绪,化解矛盾,消除积怨。尤其注重做好调解工作,针对有的残疾人认为法院调解就是自己让步的错误思想,有针对性地耐心细致地做好开导工作,赢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自行和解,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残疾人高某诉叶某拖欠劳动报酬案。2010年6月至9月,高某等八原告给被告叶某打工盖民房,被告叶某欠原告高某等工资累计4000余元。原告高某等一直不同意调解,他们认为起诉了,法院就得判。而被告同样也不同意调解,既然原告起诉了,法院爱咋判就咋判。案件症结在于双方不懂法。于是审判人员在庭前和庭上加大了对双方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讲明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审判人员给高某等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高某等同意调解,被告叶某也从中学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对自己行为表示了后悔,并真诚地向高某表示了歉意。审判人员经过几次对双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沟通,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叶某将所拖欠的工资一次性付清。双方矛盾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