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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事审判职能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李芳  发布时间:2012-03-02 14:01:45 打印 字号: | |
  强化刑事审判职能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2年以来,香河法院继续开展“精良管理当先锋,高端发展做贡献”主题实践活动,全面落实《岗位目标百分考评办法》、《信访案件评估办法》等各项制度,并由政治处与纪检监察室共同组成联合督导小组,随时对干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各方面进行督导检查,进一步严肃审判、执行和工作纪律。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该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预防功能,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实推进和谐香河建设。

一、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该院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了故意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净化社会环境,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确保量刑结果均衡和过程公开透明。加大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力度,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成立少年审判法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好青少年犯罪预防、矫正、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另外,与司法局联合举办了缓刑人员集中培训班,做好缓管免人员的帮教工作,签订帮教协议,促其顺利回归社会。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确保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香河县人民法院坚持把判处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的五类人员统一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街道的具体情况,准确定位,积极协助辖区按照省、市、区有关社区矫正的文件和规定,规范社区矫正衔接、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同时加强对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使他们熟悉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工作流程等。

一是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处并移送社区矫正的、在区域固定居住一年以上的以下对象:被判处管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服刑的。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移送社区矫正。

二是严格掌握法律标准和适用条件。规定对累犯、再犯、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对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不适用假释;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罪犯、严重经济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罪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假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等腐败案件及经济犯罪案件中赃款大部分未追回、财产刑大部分未执行的罪犯,在适用非监禁刑或假释时从严掌握。

三是严格规范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法院与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等工作,防止漏送、错送而造成漏管、失管。

四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法院成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担任联络员,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中的工作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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