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制造发票 一被告人受到惩处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从中牟取利益,最终,多行不义必自毙。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告人朱某,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浙江省三门县人,2011年9月初,香河县张某与朱某联系开具一张15800元的假发票,按照开票金额的1.5%付给朱某开票费238元。后张某再次电话联系朱某开具一张308000元的假发票,未给予朱某开票费。2011年9月初,香河县魏某与朱某联系开具一张56420元的假发票,按照开票金额的1.5%付给朱某开票费846元。2011年9月初,香河县孙某与朱某联系开具一张56800元的假发票,按照开票金额的1.5%付给朱某开票费852元。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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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日益增多。假发票犯罪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经济成本低,回报率高,且作案手段隐秘,案发几率小。一些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商业零售等行业的不法单位和个人为了虚列成本、掩盖资金流向、逃税避税,购买、使用虚假或非法代开的发票,为制售假发票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此外,法律对制售假发票的法定刑偏轻。制售假发票犯罪表面上看是一种没有直接受害人的犯罪,但该类犯罪不仅直接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并且给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带来不良影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假发票犯罪不仅是国家利益的黑洞,更伤及每一位守法公民的切身利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