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陪审员制度
——巨凤霞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建立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基础上,并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有效司法改革。既体现了中国特色,又嵌上了对现代先进国家法律制度移植的烙印,可谓“洋为中用”。但与中国的司法审判实践又有些“水土不合”,本文与同仁粗浅商榷,以期对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做初步探索。
一、陪审制度的沿革
陪审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但它还不具备现代陪审制度的涵义,然而它却是古代直接民主的体现。正是这粒文明的种子,在经历过几个世纪的传播后,已经深深根植于世界各地的土壤,并在英国、美国等先进国家开出美丽的奇葩。正是由于这项制度的内涵“民主司法”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和“司法为民”的司法宗旨相一致,因此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首次引进并运用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建国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就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作法规定为宪法原则。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在文革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一样基本上遭到废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恢复,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进入新的纪元。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基层法院一名年轻的工作者,我不敢对这个散发着“直接民主”精神的司法制度从根本上进行任何的判断和评价,仅从我对这项制度的解读和自身工作实践来谈一点浅显的认识和感受。
我现工作于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由于上届人民陪审员已经到期,2010年我院又新选任人民陪审员20人。基本情况为平均年龄36.9岁;性别比例为男17人,女3人;本科以上学历7人,占总数的35%,大专学历12人,占总数的60%,高中学历1人,占总数的5%;从业情况为党政群团9人,文教系统2人,私营企业3人,村委会6人。其中,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3人,占15%。2011年我院审结各类一审案件3790件,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61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中调解结案42件。应当说,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案件审理,一定程度地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增强了司法民主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但从统计数据来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选任上、在参与案件审理上仍然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制约着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
1、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较窄。虽然法律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但在实际选任中,基层法院陪审员一般由行政单位和基层法庭推荐,部分由法院征询选定,几乎没有哪个公民自己向法院申请。这可能与我们的法律宣传不到位有关,造成人民陪审制度还未被全社会广泛认可,甚至还存有误解,认为陪审制度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另一方面,人选范围不够广泛。我国在建国后几次修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本目的在于让作为国家主人的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从而真正实现民主司法、和谐司法。然而作为基层民众参与司法的代表—人民陪审员,竟然没有真正农民的代表,不失为一件憾事。可能有人会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就是农民,但我最理性而直观的感觉告诉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农民,但他并不能真正地代表最广大农民的利益,并不能真正代表真正农民的朴素的法律情感和认知。另外,选任陪审员的触角没有深入到专业性强的学者、专家之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进步,高端专业型案件正在大量涌入基层法院,如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计算机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等。笔者认为审判某些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专业技术含量高的案件聘请有关学者、专家陪审既有必要,也切实可行。
2、人民陪审员文化水平较高,业务素质偏低。在我院两届共40名陪审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总数的95%以上,应当说陪审员的文化水平正在逐步提高。从我院选任的陪审员来年,他们均是来自社会各行各业的优秀代表,且都经过严格挑选,政治素质过硬,完全具备了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要求。但从统计情况来看,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员却只占陪审员人数的30%左右。由于我们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都在各自的岗位中身为骨干精英,没有时间继续进修法律,加之他们从事的工作与法律接触较少,对法律知识知之不多,甚至个别陪审员只知法律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陪审员虽然与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在对参与审理的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分析方面也不一定有完整的认识,因而在案件的处理上,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往往在法官提出意见后予以附合,而不能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影响了陪审员作用的发挥。
3、“陪而不审”、“审而不知”现象仍大量存在。
在笔者短短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接触到几位参审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的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及合议过程中确实能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准确、到位地指出拟适用的法律,使笔者与之工作如沐春风,受益匪浅。但仍有部分人民陪审员,一“陪”到底,只“陪”不审,在陪审工作上只做了一半的工作,只有形式上的参与,毫无实质上的审判可言,成了完完全全的"陪衬"。这种流于形式的工作方法,让笔者想到了京剧中的龙套,可以想像一下一个穿着主角衣服的演员却说着龙套的台词,多么不和谐的一幕。人常说人生如戏,这样的戏码,不知道在多少基层法院上演。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陪审而不知最终判决结果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虽然一般情况判决内容与合议结果基本相同,但是,合议时一般也只是对案件大的审判原则进行合议,而合议与判决之间有一个过程,因此法官最后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些许出入,陪审员一般无从得知。并且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必须在判决书上签字,因此,造成人民陪审员不知判决结果现象的普遍存在。笔者粗略统计自己参与审理的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有十几起,不知判决结果的竟然高达70%。而在30%知道结果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知道结果的途径又绝大部分来自法官的电话通知,因此,主动参与宣判或主动询问判决结果的则是寥寥无几。这一统计结果恐怕要让读者大跌眼镜,但这却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司法审判实践。
4、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较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但是,人民法院不属于自收自支单位,而是由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因此财政拨付给法院的资金,只能保障正常的办案经费,自身的办公费用都无法保障,更不能谈及保障陪审员的陪审费用。即使从办案经费中挤下一部分,仍然是杯水车薪,这应当是造成陪审员参审积极性低的主要原因所在。而在地球另一端的美国,则却是那边风景独好。参加陪审团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公民在履行义务的同时每天还能获得一笔可观的报酬,且此报酬由国家支付。因此,美国陪审员参审积极性空前高涨。我想这应该是我们值得借鉴的地方。虽然我们要一分为二的看问题,由于美国陪审团的裁决是匿名的、非个人的,往往不是经过慎重研究和周密思考作出的结论,因此很可能是不公正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它既耗费了国家巨额资金又未得到最后的公正,是劳民伤财之举,但这又是另一个问题所在,我们在此不作进一步的探讨。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措施
切实体现立法理念,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尽管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发展中遭遇了一些非常棘手的问题,但这属于一项司法制度在建立、发展中出现的必然,就非常正常的,我们不能因为半途而废,更不能因噎废食。我们要正确看待问题和困难,并不断地对现有制度进行发展和完善,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之路,这才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下面笔者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完善措施,可能有感性和不成熟之处,谨供参考。
1、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从我院实际来看,每年中院都组织基层法院陪审员进行为期三天的培训,内容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三大诉讼法、裁判文书等课程,培训力度较大,但效果却差强人意。个别陪审员推脱工作忙没时间参加,少数参加者也只是走走形式,真正将培训内容消化、吸收者并不在多数。因此这种为了培训而培训的价值确实值得商榷。殊不知我们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因此如何提高陪审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培训效果,就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其实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建立陪审员学习业绩档案,以参加培训次数和参加培训考试成绩为年终考核标准,以实现培训效果的最大化。另外,由于陪审员都是兼职,因此没有过多的时间了解案情,往往是来了就审,审完就走,可谓“来也匆匆,去也匆匆”。但法庭审判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是非常专业、严肃的事情,陪审员作为“门外人”如果对即将开庭审理的案件和必要的法律程序一无所知,势必影响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庭审程序开始前,本审法官应提前与陪审员进行沟通,对原、被告举证情况进行说明,对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解释,从而使陪审员对即将参与审理的案件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在庭审、合议时发表自己独立的观点,避免成为法官的附庸。
2、明确陪审员的职责范围,尝试陪审员送达制度。
我国目前陪审员制度存在的最大顽疾就是“陪而不审”。透过现象看本质,“陪而不审”现象背后最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范围。只是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陪审员和法官具有相同的权利,过于模糊和笼统,这就让陪审员在审判实践中无所适从,从而导致“陪而不审”现象的大量存在。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陪审员在庭审前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在庭审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在合议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总而言之,言而总之,陪审员权利、义务必须明确、具体,只有这样,才能让陪审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所为、有所不为”,明确哪些必须“为”,哪些必须“不为”,哪些该“为”到什么程度等等。另外,由于陪审员参与合议后就基本上结束了参与审理案件的工作,因此导致大多数陪审员对自己参加陪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知之甚少,出现了“审而不知”的现象存在。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在立法中应增加向陪审员送达制度或告知制度,从而使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得到完整的体现。陪审员收到判决结果后,如果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主审法官提出自己的司法建议,增加了陪审员的又一层“审查”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错判、漏判和裁判文书书写等错误的出现,有利于提高裁判质量。
3、加强陪审员的考核与管理,并适当提高陪审员待遇。
首先应明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体现,因此,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是普通民众的责任和使命,每名陪审员都应为能够成为陪审员队伍中的一员感到骄傲和自豪。我们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陪审员应明确陪审工作虽然不是自己工作的主业,但也是自己工作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应加强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建立陪审员个人工作档案,定期、不定期地对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纳入本单位年终考核工作之中,从而能够得到陪审员所在单位的大力支持,也从另一方面解除了陪审员担心影响本职工作的后顾之忧,极大地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为每名陪审员建立工作业绩档案,也有利于法院掌握每名陪审员的陪审工作实绩,从而使其成为法院对陪审员奖励与否和决定继续提请任命的有力依据。另外,基层法院也应多与当地党委政府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与倾斜,从而在物质上保障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陪审制度历经几个世纪,从最初的欧洲大陆传播到了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国,应当说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幸事,如何将这一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好更是我们这些司法工作者艰巨使命。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这项制度正在面临都会生存与毁灭的命运,但作为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会因此而噶然止步。相反,我们有足够的信心和决心对这项制度进行发扬光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暴露出来许多问题,实行得并不尽如人意,但是绝不能说明它的存在没有意义。只要各方努力,就能真正认识到陪审制度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通过学习借鉴,取长补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扬长补短,让这一有着悠久历史的司法制度一定会在中国大地上开出更美的民主法律之花。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