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样品不合格 加工方退还货款
日前,香河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承揽合同案件。因被告制作的家具不完全符合原样,被告承担了部分货款退款义务。
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后,原告按约定提供了图纸和模具给被告朱某,被告朱某又找到一家具厂进行加工。后朱某所找的家具厂失火致模具被烧毁,定作家具没有尺寸可依。原告因提货匆忙未进行验收即将货物提走,后出售时发现6件家具尺寸不符。被告认为原告提货即视为认可,不同意进行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主审法官带着原、被告找到具体负责加工制作家具的邹某进行调查取证。开始邹某称模具被烧后按照原告交付的图纸加工出样品。原告对邹某陈述不认可。为了查明案情,主审法官对照原告提供的图纸请邹某一一解释,邹某陈述开始前后矛盾。见此状况,法官开始耐心做邹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其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邹某沉默几分钟后,向法官道出实情,家具厂失火后,原告提供的模具被烧,邹某见交付日期临近,就按照市场上的与其相同的产品尺寸为原告加工完成。原告因急于提货未进行仔细核对,才出现此案纠纷。在事实面前,被告朱某不得不低下了头。最终,在法官调解下,被告当庭退还6件不合格家具款共计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