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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法不许 幡然醒悟后悔迟
作者:张春城  发布时间:2011-10-25 15:04:54 打印 字号: | |
  非法传销法不许  幡然醒悟后悔迟

非法传销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地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是近年来国家对非法传销打击的重要原因。龙某作为传销的受害者,不仅没有识破上级传销组织的骗局,而且还充当传销组织的下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直到犯罪受到打击时,才恍然大悟,只可惜此时醒悟为时已晚。

被告人龙某,男,四川省达州人。被告人龙某于2008年来到香河县从事传销活动,以至少购买一套化妆品为加入条件直接或间接发展多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以此名义收取李某等人185600余元。被告人龙某的级别已升至经理,在传销组织中负责收款和向其上线江某(在逃)缴款工作。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被告人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警示

非法传销是以获取钱财为目的,通过被害人参加传销组织、购买传销产品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他人钱财,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对传销行为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和反对传销行为,在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报警,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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