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无处去 法网恢恢受严惩
一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为躲避法律责任,移居他乡六年,从此以为瞒天过海,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但是,法网恢恢,法不留情,最终被告人受到严惩。
被告人于某,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河北省隆化县人。2004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酒后驾驶四轮农用车行至香河时与被害人江某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江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香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江某负次要责任的事实。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躲避处罚,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就回隆化县,在隆化县某乡躲藏了两年。2007年4月份又躲到了内蒙古多伦县,并且改名为李某。香河县公安局将其列为在逃人员被上网追逃。六年后,于某被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逮捕。
香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应认定为逃逸。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警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肇事逃逸都作了严厉处罚的规定,其原因在于,肇事逃逸至少还会产生以下严重的后果:其一,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可能错过最佳救助时间,甚至造成受害人死亡;其二,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既然交通肇事逃逸有如此不良后果,那么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后果。《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肇事逃逸不仅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也是不明智的。奉劝发生了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