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研究 > 典型案例
故意吞吃铁环敲诈店主 构成敲诈勒索身陷囹圄
作者:刘春燕  发布时间:2011-04-27 14:35:57 打印 字号: | |
  故意吞吃铁环敲诈店主 构成敲诈勒索身陷囹圄

去饭店就餐不是美美地吃上一顿,而是自己故意吞进一铁环,以误食金属异物为由,要求店主高价赔偿。在首次得逞后竟然奇想以此为发财机会,结果多行不义必自毙,身陷牢狱后悔迟。

2010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经事前预谋,伙同刘某(在逃)等人在香河县城某麻辣烫摊,以张某故意吞吃铁环的方式敲诈摊主唐某要求赔偿,否则以打烂摊位为名要求赔偿。而唐某不知道不是饭菜不干净,而是这些异物均为故意投放,并以此来专门讹诈他们的,只得给付现金4600元。2010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谢某伙同他人在香河县某炖菜馆就餐时,以王某故意吞吃铁环的方式准备敲诈店主现金1万元,后因店主报案未能得逞。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谢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愿认罪,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参与的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且其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拘役二个月。
责任编辑:王树营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69号

电话:0316-8311229

传真:0316-8314198

信访室:0316-8328129

纪检监察室:0316-8318771

院长信箱:xianghefayuan123@163.com

邮编:0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