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犯新罪 不思悔改蹲监狱
一名被告人还在缓刑期内仍不思悔改,又骗取近9万元铁柜,低价销售用于消费及赌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近日,香河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院(2009)香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邳某缓刑的宣告;被告人邳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0年4月1日,被告人邳某冒充某钣金厂业务员与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后被告人邳某从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拉走价值89900元的铁柜,并将骗取的铁柜全部以低价出售,后被告人邳某货款10000元,在此期间多次用假支票给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其余赃款79900元用于其个人消费及赌博。同时,被告人邳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于2009年11月23日被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邳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