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悉心化纠纷 继母女和好如初
近日,香河县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涉及继母女关系的借贷案件,该院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没有一判了之,而是采用调解的方法,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邢某,女,今年80岁,天津市人。被告李某,女,河北省香河县人。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被告之子2009年购买房屋,被告于2009年8月18日从原告处借款92000元,2009年12月28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被告虽答应偿还借款,但一直未归还。原告将继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原告借款112000元。
本案的原被告系继母女关系,主办法官在收到案件时意识到这并不是一件普通的民间借贷的案件,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一定很深。要化解矛盾,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调解。主办法官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被告情绪异常激动,面对这一情况,主办法官并没有着急,而是耐心的听取被告讲述自己的委屈,让被告的情绪得以充分的宣泄。通过被告的讲述,主办法官了解到,起初邢某把钱借给李某时,说的是赠与给李某。因为邢某本人没有亲生子女,一直是李某在照料她,虽然打了借条,但是将来也不用李某偿还,而且其中一部分钱也是用在邢某在李某家居住的房间装修上。当得知被邢某起诉后,李某感到难以接受,情绪显得异常不稳定。面对这一情况,法官首先安抚住她的情绪,另一方面,适时向她释名法律责任,借条本身符合证据特性,真实合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作为被告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另一方面作原告的工作,让原告站在被告角度想想被告的感受,被告本身对原告没有赡养义务,在被告的父亲去世后,还照顾原告这么多年,从情意上来讲,原告起诉被告也有些欠妥。
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作思想工作,原被告的情绪慢慢缓和。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李某给付原告60000元,余款原告放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表示还会一如既往的照顾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