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构成诈骗罪 被判徒刑和罚金
一被告人以婚姻为诱饵,在一年多时间里,先后组织4名女子与男青年见面,并假借定亲向其索要钱财,最终身陷囹圄。近日,该被告人以诈骗罪被香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王某,男,1945年3月20日出生,河北省玉田县人,文盲,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玉田县鸦鸿桥镇康庄子村。2009年9月5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一名自称雷某的女子(在逃)及其父母(在逃)等人,以为香河县黄某儿子介绍对象为名,骗走现金共计11750元。2009年9月10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一名自称谢某的女子(在逃)及其父母、表姐(均在逃)等人,以为香河县某村张某儿子介绍对象为名,骗走现金共计12900元。2009年9月16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一名自称李某的女子(在逃)及其母亲(在逃)等人以为香河县某村刘某儿子介绍对象为名,骗走现金共计12000元。200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伙同一名自称尹某的女子(在逃)及其母亲、姨妈(均在逃)等人,以为香河县某村李某的儿子介绍对象为名,骗走现金共计6000元及价值1500元黄金戒指一枚。2008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为天津市宁河县某村徐某儿子介绍对象为名,骗取现金12400元。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