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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 违规操作应赔偿
作者:范文勇  发布时间:2010-06-22 16:56:26 打印 字号: | |
  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  违规操作应赔偿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田某于1998年4月份到被告某系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工作。2008年1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该公司未安排原告年休假。田某在该公司处上班期间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也未安排补休或支付相应的补偿,而且周六和部分法定节假日也未能得到休息。2009年2月21日公司召开转岗会议,未经事先协商向田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并于 2月26日解除了与田某的劳动合同。田某在2009年3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40000元。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存在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也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或额外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故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判决被告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田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507.44元、法定节假日工资923.35元、休息日工资6053.07元、年休假工资报酬1473.8元及加付赔偿金1473.8元,共计3343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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