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 雇主担责
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仅支付一部分费用就了事,于是雇员将两雇主一同告上法院,共获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被告许某与何某系合伙关系,二人雇佣原告王某从事彩瓦安装工作。2008年5月20日,原告在从事彩瓦安装工作过程中,从屋顶摔下,被送到香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胸11椎体压缩骨折和左桡骨粉碎性骨折,行内固定术,共住院19天。但二被告为原告支付一部分费用后,不再给付其他费用。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何某雇佣关系成立。二被告主张原告有疾病不适合高空工作,原告损失应由原、被告共同分担,但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其损失应当全部由二被告进行赔偿。判决被告许某、何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096.92元。
法律链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本案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从事雇主授权的劳务活动,雇主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责任,应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