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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公司货款为尽孝心 构成职务侵占悔之已晚
作者:刘春燕  发布时间:2010-06-07 14:39:30 打印 字号: | |
  截留公司货款为尽孝心 构成职务侵占悔之已晚

为母亲尽一份孝心当属子女传统美德,但是如果尽孝不择手段一直误入歧途,那这份“孝心”也就变成家人的“揪心”了。

被告人刘某系某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业务员。原本刘某工作踏实、对家人有爱心,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被告人刘某母亲在2008年住院时向亲戚借了不少钱。但他工资待遇并不高,刘某一直想向母亲尽孝。于是在欲望与金钱面前,他把手伸向公司拿回来的货款。2008年5月23日,他私自结走该公司货款2万元用于母亲治病和个人消费。后该公司多次找刘某索要货款,未能找到刘某。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公司业务员职务的便利,将该公司货款结回后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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