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公司货款为尽孝心 构成职务侵占悔之已晚
为母亲尽一份孝心当属子女传统美德,但是如果尽孝不择手段一直误入歧途,那这份“孝心”也就变成家人的“揪心”了。
被告人刘某系某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业务员。原本刘某工作踏实、对家人有爱心,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被告人刘某母亲在2008年住院时向亲戚借了不少钱。但他工资待遇并不高,刘某一直想向母亲尽孝。于是在欲望与金钱面前,他把手伸向公司拿回来的货款。2008年5月23日,他私自结走该公司货款2万元用于母亲治病和个人消费。后该公司多次找刘某索要货款,未能找到刘某。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公司业务员职务的便利,将该公司货款结回后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