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研究 > 典型案例
酒后猥亵妇女 被判徒刑七年
作者:张晓莉  发布时间:2010-06-07 14:38:09 打印 字号: | |
  酒后猥亵妇女 被判徒刑七年

近日,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猥亵妇女而被判刑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祁某,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 2010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祁某醉酒后遇到被害人乔某等人,因被害人乔某说被告人喝多了,被告人遂对乔某进行拦截并追赶。后强行搂抱乔某,在有多名路人围观的情况下两次将被害人乔某扑倒在地,采用暴力手段扒扯乔某上衣和裤子,用手摸其乳房、腰部和臀部,并且欲亲吻其面部。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祁某采取暴力手段,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根据被告人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祁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责任编辑:王树营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69号

电话:0316-8311229

传真:0316-8314198

信访室:0316-8328129

纪检监察室:0316-8318771

院长信箱:xianghefayuan123@163.com

邮编:0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