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吃碗菜起争执 砍伤他人触刑律
同是一个厂工人,理应团结、包容相处。却因为吃碗菜丁点小事却大打出手,结果毁了两个家庭,一个受轻伤,一个蹲牢狱。
2009年10月20日17时50分许,在渠口镇渠口村猪皮厂伙房内,甘肃籍民工任永亮回来后发现自己的菜没有了,就问是谁吃的,被害人李再山承认是其吃的,看到自己的菜没有了任永亮就开始骂人,与同事李再山发生口角和争执。被劝开后,被告人任永亮从伙房内拿起菜刀对被害人李再山进行追赶,用菜刀将李再山左胳膊砍伤。被害人李再山的伤情经香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永亮故意伤害被害人李再山身体,致被害人李再山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任永亮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