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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无履行能力案件执行的建议
作者:梁炎  发布时间:2009-08-20 11:04:32 打印 字号: | |
  关于完善无履行能力案件执行的建议

当前,人民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不得不中止案件执行。大量无履行能力案件在执行程序“滞留”,造成了法院的多年“积案”。 从上访情况来看,80%以上的信访案件是和执行有关。迫于申请人无休止地催办和社会各界的压力,人民法院对执行积案重点集中执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穷尽了各种执行手段,但案件执结率不高,成为人民法院无法解决的沉重包袱。申请人经常到法院催执,甚至四处上访,也加重了申请人的物质和精神负担。而申请人通过上访、信访等形式,向各级党委、人大等反映法院不履职,在社会上制造传闻,贬低法院和法官形象,在社会各个层面损害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必须加以限制和完善。

 针对此类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措施:

  建立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告知制度。在执行立案时就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若不能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在穷尽了执行手段后又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风险责任只能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同时,建议申请人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尽量减少无履行能力案件的出现。

建立执行立案登记制度。申请人到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时,先由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手续,保留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经申请人举证或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时,办理执行案件立案手续,生效案件进入执行流程。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立案庭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规范中止裁决程序。案件承办人写出中止执行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执行情况(包括财产调查情况、财产处置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以及相关证据和中止执行的理由,提请执行合议庭评议。经评议后同意中止执行程序的,制作裁定书报分管院长批准,严防“乱中止”,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完善执行救助制度。法院通过和政府以及财政部门联系,设立执行救助基金,专项救助基金只作为申请人临时性的补救措施,只对确实需要救助的对象发放执行救济金,包括对重大、暴力、突发性刑事犯罪案件,侵犯人身权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的受害人纳入救助对象。借款、合同、贸易等商事纠纷申请人不纳入救助范畴。

   推进执行威慑机制建设。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构建执行联席会议机制,完善基层协助执行信息网络,形成一个借助舆论监督权和社会力量参与的执行工作平台,倡导社会诚信意识和法律至上意识。同时大力推进执行威慑机制建设,通过与金融、公安、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动,借助公安系统网上追捕措施,对被执行人实行网上追查,限制被执行人从事一切经济活动,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金钱或实物),立即扣下。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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