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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法院安头屯法庭司法为民事迹
作者:王松华  发布时间:2009-03-26 15:58:20 打印 字号: | |
  民心重如山

---记香河县法院安头屯法庭司法为民事迹

香河县法院安头屯法庭在“干部作风年”和“五民”教育活动中,努力使法庭的每一名干警在思想上强化群众观念,增强亲民情感和为民意识,进一步提升了人民法庭的社会公信度,更好的树立了人民法庭和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一、问计于民,认真整改。

法庭全体干警认真讨论执法思想不端正、漠视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以及造成执法过错的深层次原因和严重危害,吸取教训,在思想认识、执法实践上明确和解决“为谁执法、如何执法”这一根本性问题。每个人对自己进行自查,写出自查剖析材料,使每个人在内心深处忠于法律、敬畏群众,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群众工作水平。法庭深入到村街、企业和学校,深入到已办结案件的有关单位和当事人中间,深入到社会治安重点部位和敏感人群中间,了解社情民意。年初以来共走访25个自然村、38家企业和5所学校,共走访325人次,了解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和对政法机关的执法要求等,积极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深入推进法庭的各项工作。该庭采取发放调查卡的方式开展工作,向村民发放“民忧卡”,村民有什么法律难事、烦心事都可以写在卡片上,并对村民承诺办结日期,及时地帮助农民群众处理“民忧”问题,赢得群众对法庭的肯定和赞扬。

二、保护弱势群体,做到快审快结

老百姓打官司难,弱势群体打官司更难。针对这一社会现状,法庭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尤其重视对农民工、下岗职工、老弱病残、危困企业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庭依法快立案、快审结。

2009年2月26日上午,褚某满含热泪,将一面印有“维护公正,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法庭,他激动地说“我代表全家谢谢你们,谢谢你们能这样为我一位外地打工者维护权益”。原告褚某系黑龙江省富裕县人,2008年初在被告蔡某开办的毛毡加工厂打工。褚某在工作时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碾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前臂骨折伤。蔡某只垫付了部份医疗费就不再过问。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法庭在接到该案后,当即传唤蔡某到庭应诉。但蔡某拒不出庭,并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认为褚某是一个外地人,法庭不能拿他怎么样。法庭干警对蔡某的态度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同时又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最终在庭审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蔡某将全部款项交到了法庭。

另外,法庭在审理方式上提供便利,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或是巡回审理,还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设假日法庭,解决一些困难群体、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当事人诉讼。纪振芳老人(75岁)诉儿子纪宝全赡养纠纷一案。庭前审理该案的法官了解到该村还有几户的老人也同纪振芳一样,儿女平时不孝敬、不对老人尽赡养义务。针对这种情况,法庭决定此案入村处理。经与该村党支部书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李志国联系,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叫到村委会,由法庭审判人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张伯群参加,对其赡养纠纷进行调解,并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父子达成赡养协议,重归于好。此案既调解了案件又宣传了法律,起到了教育一大片的作用。

三、多措并举,悉心调解,化解信访矛盾

法庭时刻把信访维稳工作放在工作首位,对人民群众动真情,用真心,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如郑某信访案。2008年3月28日,某小学在全县清洁日时组织师生到国安路两侧捡拾包装袋垃圾,该校年仅12岁男生石义也参加了该项活动。在活动完毕返回学校途中,石义被行驶在国安路上的小客车撞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司机赔付26万元后,石义父母石文营、郑素英向此小学和县教育局索赔未果后四处上访,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此小学和香河县教育局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16万元。庭审中,二原告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就上访,也不活了。针对这一情况,法庭审判人员多次找到原告所在村的基层调解组织,做原告的调解工作。通过原告的亲属和代理人做原告调解工作,在法庭通过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向原告宣讲法律规定并做解释工作。审判人员也多次向其宣传法律规定并做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法庭干警多次找到被告单位的负责人调解此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香河县教育局补偿二原告人民币5万元。二原告表示此案就此了结,不再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从此息诉罢访。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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