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路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调解的方法和体会
香河法院:徐天峰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罗某,女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本县渠口镇西魏各庄村。
被告路某,女1960年3月13日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本县渠口镇西魏各庄村。
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因被告用石头将街堵塞,双方发生矛盾,2000年8月13日被告到原告家房前挖沟,原告发现后前去制止,被告便用铁锹将原告打伤后原告被送到渠口镇卫生院救治,被诊断为头部及左手外伤,右肘前侧外伤,头痛头晕,住院治疗了7天,共支出医疗费1405.1元,此事经村委会及渠口派出所调解未果,故起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1405.1元,误工费105元,护理费105元,伙食补助费105元,交通费6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成立,其诉请应予以驳回。原告家是被告家的西邻,由于建房造成两家前的街道原告的家门前地势高,2006年8月13日由于被告家院内积水,需要向西排水,在挖排水沟时,原告和原告母亲出来阻拦,双方发生争执,被告被他们二人扑倒在地,并骑在被告身上,当时被告也受伤了。被告当时没有来得及打原告,倒地后更无法打原告。当时被告看见是原告弟弟从原告自家出来想打被告,由于被告倒在地上,拿棍子打了被告之子一下,也打着原告了,这一事实证实,原告之伤不是被告造成的,特别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原告应负责,原告所诉赔偿是不成立。
三、争议焦点
一、原、被告发生打架的事实及起因、经过及责任分担。
二、原告因伤支出的各项费用及损失情况。
四、调解的经过及方法技巧
一、收集信息,熟悉案情 。 “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案件信息。本案虽经村委会和派出所的调解未达成协议,但他们对案情有着比较全面的了解,我们利用原告申请法庭向派出所调取笔录的机会,主动找当初承办案件的警官,了解案情和当初调解未成立的原因,同时我们主动与村委会了解案情及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通过村委会和派出所了解我们得知原、被告双方是老邻居,曾经关系还不错,但后来因原告在原址盖新房把地基上升双方才产生矛盾。我们认为原、被告是老邻居且曾经关系还不错,本案有调解的必要和可能性,我们决定进行庭前调解。二、抓住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借力促调解。在各种类型的民间纠纷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其矛盾大,涉及的人数多,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对于这种纠纷应进行综合分析,从多个矛盾中找出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才能打开调解突破口。本案原、被告因相邻关系中排水问题发生人身损害,但隐含打架背后的根本的原因是原告盖新房时地基升高造成原告家前街道地势比被告家高,如能从解决根本矛盾入手,不仅能解决双方的打架的问题,而且还能从根源上解决矛盾,避免以后再次发生矛盾。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组织进行庭前调解,虽然我们与双方分别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但原、被告双方抵触情绪比较大,庭前被告不同意调解,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的时机尚未成熟,我们决定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再进行调解。三、在查清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时有利于促成调解。查清事实是说服当事人做好调解的条件之一。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曲直有利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对案件加以必要的释明,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解决有进一步的理解,本案在通过庭审的举证、质证及认证,对案件的事实得到查明,双方对打架的原因和过程及原告医疗费等支出情况分歧不大,法庭在庭审的调解阶段再次组织调解,此次调解法官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和具体的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特别是责任的分担上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说明,被告为排自家门前的积水,在原告家门前挖沟,应与原告家协商,被告没有与原告家协商擅自在原告家门前挖沟,且把原告打伤,被告在打架的起因和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方面存在过错,同时原告家在盖新房时将地基上升,给被告家的排水造成困难,原告家应为被告的排水提供方便,所以原告在打架中也存在过错,因此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官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及双方的责任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消除,双方都同意调解,被告也同意赔偿原告部分损失,法庭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协商 ,原告支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15.1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0%。被告认为原告的弟弟打他家儿子也造成损失821元,被告也准备起诉,被告同意扣除后赔偿原告,原告不同意,使调解再一次僵局。四、庭后采取法庭、代理人、村委会合力调解法,终使矛盾化解。庭后法庭 、代理人、村委会共同努力,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大家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远亲不如近邻,况且起诉要花费双方精力,最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50%,诉讼费各负担一半,被告也不再另行起诉,此次打架得到圆满的解决,也避免了再次起诉。
五、分析点评
此案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运用多种调解方法,充分发挥法庭内外的各种资源,促成案件的调解,排除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通过调解此案,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收集有关案件信息是调解的前提与基础。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令当事人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拒绝接受调解。
二、法官应精通法律,做到融会贯通。诉讼调解与当事人自发的民间调解效力不同之处就是司法调解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对当事人晓以法理,提醒和教育当事人只有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利益,其他任何过激的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调解人员必须熟知法律,在所调解纠纷的法律适用上表现出娴熟的知识和技巧。“法无情、人有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坚持依法调解,带着感情调解,才能促进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信任并达成比较满意的调解方案。
三、 “背靠背”、 “换位”调解法、“借力”调解法的综合运用。 “背靠背”调解法。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数额虽不大,但双方心里都想争面子、争口气,对此采取“背靠背”的方法调解,可避免发生正面冲突。进行分头引导教育,有利于促使双方矛盾的转化,调解态度和内容的接近。 “换位”调解法能找准切入点,平衡利益分配,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理解,消除隔阂。 “借力”调解法。借助当地基层组织的力量,取得他们的协助和支持,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利用他们做思想工作,往往容易接受,在调解中可起到法官所起不到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