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顺利调解结案引发的思考
香河法院王松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香河县某村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香河县刘宋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某,男,193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某村。
委托代理人倪甲(系被告之子),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某村。
二、简要案情:
1998年原告香河县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倪某经协商,签订了村西香绣渠东侧8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25年。2006年7月香河县人民政府修建公路经被告倪某的承包地,需要占用其1.3亩土地及地上栽种的75棵果树。县政府及村委会人员多次与被告倪某协商占地补偿费问题,被告起初不同意土地被占用,后要求政府补偿其15万元损失费,最终双方就赔偿费用数额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某村委会将倪某诉至香河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裁决。由于双方对占地补偿费数额争议较大,调解工作很难进行下去,承办法官依原告申请,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补偿费具体数额做出鉴定,最终结论为原告补偿被告35750元,但被告倪某拒不接受这个数额,调解工作又陷入了僵局。
三、案件调解情况:
此案关系重大,涉及问题敏感,及易引发上访,且每耽误一天,修路的工期就会迟延一天。承办案件的法官决定继续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争取尽快调解结案,只有这样才能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以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保证修路如期进行。
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深入细致的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原、被告于1998年经协商签订了8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25年,现因修路需占用1.3亩承包地,并要砍伐75棵果树,双方只是对占地赔偿费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原告需补偿被告倪某现金35750元。被告倪某认为偏低,拒不接受该结论。为了保证工期,同时又不激化矛盾,办案人员一连五日到倪某家中,前两天被告倪某情绪很激动,不愿和承办法官交谈,总是回避,承办法官只得先做被告老伴及儿女的工作,其家人均表示,老人脾气特别倔,如果老人同意,她们不会有意见,并答应会做老人的工作。第三次、四次承办法官找到了村中与被告倪某非常熟识的老党员、老干部一同前往被告家中,耐心细致的为老人做思想工作,被告的态度缓和了很多,答应自己会认真考虑考虑。当第五次承办法官再到被告倪某家中时,老人和其家人被办案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感动了,最后老人语重心常的说:“看你们的工作态度这么认真负责,你们办的案子我放心!” 双方当事人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补偿被告倪朝臣现金35750元;被告倪朝臣在规定期限前将1.3亩承包地的75棵果树及地上附着物全部清除。
四、 分析点评:
1、 先收集信息,熟悉案情。
“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原、被告双方因修路占地引起纠纷,原告同意赔偿,但所补偿的金额要合理,双方矛盾的症结就是赔偿的具体金额。
2、把握局势,控制场面
很多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劝说。冲动性情绪直接导致意识范围狭窄甚至理性丧失,极易做出违纪违法的行为。因此调解人员首先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本案被告倪某以种果树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一下将其苦心经营多年的果树及土地占用,难免老人情绪激动,听不进别人的劝说,所以作为调解人员要首先稳定住被告倪朝臣的情绪,调解工作才能继续进行下去。
3、释明法律,耐心讲解。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要提醒和教育当事人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利益,其他任何过激的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细致分析、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调解人员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的效果,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本案被告倪某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拒不接受,作为农村的一位老人可能不知道鉴定结论是什么,所以作为调解人员要耐心细致的帮老人理清思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老人分析,调解人员的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让老人认识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这才能为调解的顺利进行找准突破口。
4、讲求策略,灵活调解。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因此在处理上一定要讲究策略,以调解方式结案,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宜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本案中的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最终做通了脾气很倔的老人的工作。另外,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还应与政府部门进行多方位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利用多方面的力量,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纠纷。
5、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这里要强调的是法官的调查取证工作。在不违背《证据规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依照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总之,尽可能在证据使用时符合客观真实。需要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证据理论问题进行更为有针对性的探索。
调解工作还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以
适应新形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