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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苏田与被告李文凤离婚纠纷一案的调解体会
作者:吴贺永  发布时间:2009-03-10 13:58:38 打印 字号: | |
  原告黄苏田与被告李文凤离婚纠纷一案的调解体会

      香河法院吴贺永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黄苏田,女,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本县钳屯乡红庙村。

被告李文凤,男,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本县钳屯乡红庙村。

二、案情简介:

原告黄苏田诉称,我与被告李文凤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我与被告同居生活, 1999年7月17日生育一子李振科,现在香河县红草湾小学读二年级,2000年11月7日我与被告李文凤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因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前基础较差,婚后被告常因琐事与我争吵打架,我有病也不给我治疗,也总不让我回老家探望年迈的母亲,我与被告婚后也无共同语言,动不动就生气拌嘴,我俩的夫妻感情已确忆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故向贵院起诉,与被告李文凤离婚,婚生子李振科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庭受理此案后,原告曾多次打电话到法庭强烈表示要法官救救她,把婚给其判离,并要求抚养孩子,法庭审判人员及时将起诉状送达被告后,进行了开庭审理。

被告李文凤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已十年,双方感情较好,我从未动手打骂过原告,后也很少争吵,双方感情较好,原告每次回娘家我均大力支持,我认为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未到破裂程度,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庭判决我与原告离婚,婚生子李振科要求随我共同生活,由原告给付抚养费,诉讼费我不负担。

庭审中原告也未提供感情已破裂的证据,也不同意调解和好,此案依法应判决不准离婚。但在开庭后,原告仍不断向法庭拨打电话,宣称如果法庭不判其离婚就不活了。

三、调解过程及方法:

考虑到原告实际心理状态,为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审判人员没有一判了之,轻易下判,而想方设法地做调解和好的工作。

从本案的审理过程和调解过程看,原告黄苏田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想回湖南老家探望自己的老母亲,被告认为等孩子放暑假后再回去,不同意她马上回去,因此双方发生纠纷,并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审判人员通过采集调解信息,掌握了基本案情,了解了当事人的各自情况和心理状态。在调解上采取了情感沟通法、亲友劝说法、心理缓和法、抓住时机法等方法,法官在庭上、庭下加大了调解力度,分别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成了本案的调解。

“情感沟通法”。就是利用原、被告年龄较大才结合在一起,并生有一子尚不足十岁,且都特别疼爱该子,均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法官多次将双方叫到法庭,了解双方的心理动态,了解原告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在于只是想回老家探视母亲被告不让去,为此发生争吵,才起了离婚念头,被告不给原告路费让其回家,只是因为怕浪费钱财,在了解到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后,分别做双方的和好工作,被告也同意让原告回老家并为其提供路费,为双方和好打下一定基础。

“亲友劝说法”。就是利用当事人的亲属去做工作。古语云,“是亲三分向”。利用亲属做工作减少了对抗和防范。本案被告李文凤开庭时其侄子李某也跟来法庭,庭下也与法官劝说原告与被告和好,法官利用李某这种与被告的亲属关系,并让李某回去进一步做黄某的思想工作,以利于促成调解。

“心理缓和法”。建于原告及于要求离婚,并次往法庭打电话,要求法官尽快判决离婚,有时深夜也往法庭打电话催问此事,而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未打骂过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又几次到法庭要求法庭给予调解和好,针对此种状况,法官分别耐心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找出此案真正的“症结”所在,并想通过双方均不舍弃儿子这一思想动态进行调解,使双方过激的思想动态有所缓解,为调解和好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抓住时机法”。针对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既要求离婚又要抚养孩子,法官抓住这一特点,将原被告之子李振科让原被告带至法庭,征询该子的意见,该子向法官陈述,父母未吵过架,不同意父母离婚,如果父母执意离婚愿随父亲生活。法官把原被告之子的话转告给了原告,原告听后眼泪止不住流了下来,法官抓住时机,针对原告对孩子不忍心割舍的情态,向其讲明为人父母的责任义务及影响孩子成长的外界因素。慢慢地原告强烈离婚的念头逐渐打消。借此机会,审判人员善意提醒被告,被告表示了和原告终生相守的想法。一边是共同生活近十年的丈夫,一边是心里万分疼爱的孩子,原告拉住被告和孩子泣不成声。调解和好时机一下成熟。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终于破镜重圆,重归于好。原被告带着自己的儿子,含着激动的泪水和感激的微笑高兴的离开了法庭,继续自己的幸福生活。

四、分析点评

本案定案的关键是原告黄苏田与被告李文凤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确已破裂,子女随谁生活,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诉讼实践中,常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14个方面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原告黄苏田虽起诉强烈要求与被告李文凤离婚,但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 2000年11月7日原告黄苏田与被告李文凤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共同生活近十年,取得合法手续也已近八年,应该说双方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所诉的离婚理由,既不符合《意见》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个条件,被告也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庭审中也未提供相应的的证据来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于1999年7月17日生育一子,已九周岁,如判决离婚将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如简单的下判,判决原、被告不准备离婚,原告有可能会做出过激的行为,如自杀等。故主审法官在庭审结束后想方设法做双方的调解和好工作,既能挽救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同时又免去原、被告的幼子去品偿父母离婚酿成的苦果,又能继续感受家庭和睦带来的温暖,近一步促使幼子更好的健康成长,同时主审法官也感到原、被告的婚姻并没有到破裂的境地,还有和好的期望和可能,故主审法官庭后多次将双方分头叫至法庭,耐心细致的做其和好工作,并且运用各种调解技巧做调解工作,抓住原告疼爱幼子的心态,让被告将幼子带至法庭,法官并通知原告也一同到法庭,在幼子的感动下,原告终于放弃了强烈离婚的念头,同意与被告和好,同时,主审法官也善意提醒被告回去后要善待妻子和子女。被告表示了和原告终生相守的想法,当庭让被告说给原告, 原告在孩子和被告的感召下,使即将破裂的家庭重归于好。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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