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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法院严惩抢劫抢夺犯罪
作者:林晓文  发布时间:2009-02-12 10:28:48 打印 字号: | |
  香河县法院严惩抢劫抢夺犯罪

香河县法院在冬季亮剑严打整治斗争中出重拳,严厉惩处抢劫、抢夺犯罪,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段志兴、段俊飞抢夺案。被告人段志兴,男,33岁,河南省郸城县人。被告人段俊飞,男,20岁,河南省郸城县人。自2008年6月4日至18日,被告人段志兴纠集他的亲侄子段俊飞骑乘摩托车流窜于香河县与宝坻区的街道,专门抢夺过往妇女的黄金饰品。在短短的两周时间内,二人作案九起,抢得黄金项链和手链共9条,价值共计四万二千余元。二被告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二人的租房处将被抢物品全部查获。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志兴、段俊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依据《刑法》之规定,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段志兴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万元;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段俊飞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

芦伟、唐纳新抢劫案。被告人芦伟,男,32岁,河北省固安县人。被告人唐纳新,男,33岁,河北省固安县人。被告人芦伟、唐纳新伙同他人于2008年2月23日17时许驾车窜至香河县城老鱼市移动营业厅内,强行将邹明强、杨承明、林贵祥三人带至固安县城一出租房内,对邹明强等三人殴打,抢走现金3300元及手机三部,经鉴定手机共计价值710元。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芦伟、唐纳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据《刑法》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芦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纳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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