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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法院严惩抢劫盗窃汽车犯罪
作者:林晓文  发布时间:2009-02-12 10:27:45 打印 字号: | |
  三案五人受严惩 最高判处十五年

香河县法院严惩抢劫盗窃汽车犯罪 

香河县法院在“冬季亮剑”严打整治活动中对抢劫、盗窃汽车等大宗物品犯罪严厉惩处,净化了社会环境,促进了社会秩序好转。近日,该院对石利伟等三案五名抢劫盗窃汽车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石利伟盗窃案。被告人石利伟,男,31岁,河北省香河县人。被告人石利伟于2008年5月4日至7月12日凌晨,先后四次窜至香河县淑阳镇花园小区等地,盗窃汽车四辆,共计价值59160元。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利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利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周良付盗窃、李建宇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周良付,男,26岁,河北省三河市人。被告人李建志,男,38岁,河北省保定市人。被告人周良付于2008年4月24日至6月14日,利用夜间无人之机,窜至香河县淑阳镇的五个居民小区,盗取各种型号汽车5辆,总价值3万余元,并将其中的4辆汽车卖给被告人李建志。被告人李建志在明知该4辆汽车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良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建志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周良付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建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张立南、张夺抢劫案。被告人张立南,男,21岁,河北省三河市人。被告人张夺,男,22岁,天津市宝坻区人。被告人张立南伙同张夺于2008年1月3日和1月4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先后以租车为由将刘某某驾驶的捷达牌轿车和邱某某驾驶的海南马自达轿车骗至香河县潮白河北侧大堤,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将两部汽车及被害人随身携带现金、手机抢走。二被告人抢劫财物共计价值10万余元。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立南、张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据《刑法》之规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立南、张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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