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 重判八年
刚出牢狱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依法重判。近日,被告人王佳欢因犯盗窃罪被香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王佳欢,男,26岁,辽宁省阜新市人, 1998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王佳欢于2008年6月1日至7月15日,先后三次窜至香河县的村庄,利用农户家中无人之机,盗窃现金16130元,且将赃款全部挥霍。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佳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佳欢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盗窃数额巨大,应认定被告人王佳欢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依据《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