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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发生成因及对策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08-09-16 14:17:45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案件发生成因及对策

王树营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个体私营经济迅猛发展,民间借贷行为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讲,民间借贷行为启动了一部分社会闲散资金,利于资产的组合,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和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很容易诱发矛盾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加之国家对民间借贷行为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

案件特点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案件主体简单明确。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乡邻之间,极个别拓展到县域以外。民间借贷行为地域区间性明显。标的额大小不等。少则一二千元,多则十几万元,但案件涉及标的有增大趋势。口头协议的借贷占有一定比例。从调查的50件案件中,口头协议借贷的有11件,占全部案件的22%。借款手续不全,证据内容不完备的占相当比例,在36件有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案件中,概念表达含糊,权利义务指向不明的有8件,如有的无借款人姓名签字;有的无金额大写,证据漏洞较多,审查时有一定难度。时间间隔跨度大。有的超过诉讼时效。有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四五年前,借款人经多次催要未果才起诉,有的因隔置时间超过两年,超过法律保护期限而被驳回,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

案件成因

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原因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来自债权人自身因素

1、债权人贪图小利,忽视借款人偿还能力,盲目放贷,致使债务人不能及时归还,造成血本尽亏,如杨某借给孙某现金一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归还,且以年息12%归还,结果孙某并未履行。

2、债权人签约意识差,风险意识差。借款本身存在风险,有的债权人在借款过程中不注重手续的办理,双方仅口头约定,有的虽有证据,但内容不完整,不能完全反映当时情况,形成诉讼后,出借人方后悔不迭。

3、债权人法律意识淡薄,超过诉讼时效,结果得不到法律保护,有的债权人碍于亲友面子,不急于向借款人索要债款,两年后甚至更长时间再去索要时,借款人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偿还,此时,出借人再想强硬已晚。

(二)借款人自身因素

1、 借款人诚信观念差,故意逃避债务,借鸡生蛋

赚大钱,有的借款人想尽办法从债权人那里得到借款,用债权人的钱去发财致富,但对还款却消极抵赖,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如王某从李某处借现金二万余元用于经营百货批发生意,赚了一些钱,当李某找王某催要借款时,王某却以买卖赔本无法偿还为由搪塞李某。李某无奈,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

2、 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有的借款人不注意市场

调研,借款经营风险极大的活动,结果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资不抵债,有的处于生活陷于困顿之中,根本没有清偿能力。

(三)来自社会方面的因素。民间借贷行为属民间

自发行为,国家缺乏相应制度制约,民间借贷手续的操作缺乏相应严格的程序,导致民间借贷行为混乱,有的借贷行为严重违法,如高息放贷,借贷非法经营等活动,背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对策研究

预防和减少上述问题产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大力提高借贷双方法律意识,通过各种形式加大法

制宣传力度,如以案讲法,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增加公民依法借贷,合法操作的自觉性,减少借贷行为过程中的无序性和盲目性。 

2、 债权人要增强风险意识,在办理借款手续时,

要注意审查借款人实际用途,履行能力,诚信状况,而且尽量使用书面形式,保证借据内容完整,担保明确。同时对超过约定期债务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权利失效的事情发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3、 建议国家设立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切实加强

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对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要加大制裁,对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要加大制裁力度,使民间借贷走上依法进行的轨道,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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