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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深化“廊坊经验”探索把诉讼调解纳入规范化管理的新模式
作者:香法  发布时间:2008-09-07 11:35:54 打印 字号: | |
  不断深化“廊坊经验”探索把诉讼调解纳入规范化管理的新模式

近几年,香河县法院在坚持“五必调、六必判、四强调、三不准”和“调解八法”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和发展“廊坊经验”,从调解方式、方法向调解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探索,推出了《规范化七段式调解法》,将诉讼调解纳入规范化、模式化管理。从运行效果看,2003年8月至今年5月份全院民事案件调解率达84%,同比提高四个百分点,五个基层法庭调解率均在85%到93%,法官王海波个人调解率达95%以上,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指导民调工作先进个人。他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深刻认识,创新思路,使“廊坊经验”与时俱进是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

早在全省推广的“廊坊经验”,目前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利益分配呈现多元化,权利意识日趋强化,加之农村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变化,使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接受了不同程度地挑战。“为程序而斗”、“为权利而争”、“为名誉而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调解的理念,使法官们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也就是“五性”:一是对调解制度认识不足,存在随意性。有人认为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用什么方式调解并不重要,导致调解的随意性。也有人认为审判追求的是公正效率,以什么方式结案都一样,出现了重判决,轻调解的倾向,导致一度出现申诉、上访和发改案件增多的现象,有些本来是公正的判决,但当事人却申诉上访不止。这些随意性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二是强调庭审规范化管理,忽视了庭前调解工作,使调解产生被动性。一步开庭率、一次性开庭结案率,将调解工作局限于庭审中,使一些法官养成了坐堂问案,缺乏对案情的了解认识,更不能及时掌握当事人思想动态,使调解工作陷于被动性。三是调审程序不分,存在混杂性。审判权与调解权集于一身,容易导致久拖不调,久调不判,以拖压调,以判压调,显失公平。为素质不高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提供了条件。还有的当事人认为法官调解的指导性意见是先入为主,法官也具有判前表态之嫌。四是调解缺乏必要的管理机制,存在着不规范性。费心费力地调解一个案子,不如多判几个案子实惠,对调解缺乏机制性管理,调与不调、多调与少调一个样,造成法官不愿调解。五是对深化“廊坊经验”缺乏认识,存在着片面性。认为“五必调、六必判,四强调,三不准”和“调解八法”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成为“精品”,已无探讨的内容,缺乏规范化、科学化的调解理念,这实际上是一种片面性。针对上述法院在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被动性、混杂性、不规范性和片面性,该院多次召开院长办公会、专题研讨会和案例分析会,逐步统一了思想。一致认为,诉讼调解作为“廊坊经验”的精髓,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必须坚持常抓不懈,且常抓常新,使之不断完善,才能具有新的生命力。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创立一种模式,把法院的调解工作纳入模式化、规范化管理,以有效避免上述“五性”。因为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方便快捷,多快好省,同样能体现实质正义的要求。同时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在调解中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以调解方式结案是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四统一”的最佳途径,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因为有时公正的判决,并不能真正地化解矛盾,而调解结案却能有效避免一场官司十年仇的现象,并能有效减少申诉、上访和矛盾激化的发生。而把“廊坊经验”不断完善并纳入模式化、规范化的管理,不仅是实现上述目标要求的有效手段,更是审判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该院专门成立了深化“廊坊经验”专题调研小组,由主管民事副院长专门负责,抽调法院业务骨干进行广泛调研。通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深入法庭听审、与调解能手面对面座谈、向基层组织和诉讼当事人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反复研讨。为出台规范化调解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切合实际,创新模式,把调解工作纳入规范化是深化“廊坊经验”的核心

“廊坊经验”的生存力在于发展、变化和深化,形成规范化管理系统。香河县法院在坚持自身的优良传统和特色基础上,突出做了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素质训练。他们始终坚持对干警进行素质教育,狠抓基本知识、基本能力、基本技能的“三基”训练和开展常规庭、示范庭、模拟庭、庭后评议的“三庭一评”活动,开展广泛的岗位练兵活动。他们还开办了法官业校。一方面从最高法院和北京大学聘请专家学者来院传道解惑,另一方面眼光向内,能者为师,挑选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与大家交流经验。此外,该院还专门开展了调解的基本技能、基本技巧、典型经验交流和《七段式调解法》的强化培训工作,对调解工作反复讲、反复学、经常抓。一年来共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十五次,开展不同形式的调解调研活动二十一次,全院干警普遍接受了培训和指导。二是更新调解理念,在履行告知释明权上寻求新突破。调解结果的正当是调解所追求的也是优先考虑的内容,当事人对程序过程是否正当并不过多地在意,但结果正当必须建立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之上。因此,在实践中该院充分发挥主持人的指导和引导作用,要求法官履行调解告知义务和法律释明权义务,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否调解,自己衡量诉讼成本,胜算概率,双方关系应否维系,调解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执行性。具体做到“四个告知”,一要告知事实法律,即告知当事人案件争议的焦点、诉争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自己推算和衡量调解结果。二要告知利益受损。当调解结果明显损害一方当事人较大利益时,告知当事人可能受损的情况,确保调解的真实性与自愿性。三要告知可附条件。即告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可约定附条件履行,可约定两种履行方案,增强了调解结案的可行性。四要告知调解风险。即告知当事人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告诫义务人必须严格按期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权利人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也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三是建立奖惩机制,以制度管理作保障。为切实提高调解效率,创建人人想调解,人人积极调解的工作氛围。该院不但每年都开展调解能手的评选活动,还把调解案件数和调解率的多少,量化为考核法官素质的一项内容,作为提升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去年该院将三名调解能手提升为中层副职干部,产生了导向作用。四是抓住调解结案这一主线,围绕规范诉内调解这一核心做文章。明确以自愿与合法作为调解案件的必备条件,不断强化当事人之间的自主性、自愿性与合意性。为了使诉内调解制度化、规范化。该院创制了《规范化七段式调解法》。七段式调解法是指将调解规范为七个步骤的一种程序模式。在具体操作上,第一步是采集调解信息,即收集与调解有关的各种信息,为调解准备资料。调解信息的采集收取自立案起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可由立案庭、庭前调解组或调解员、合议庭分别采集、收取,并填写相关信息资料。通过审查起诉状、答辩状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掌握案件类型及纠纷性质。通过立案,发送起诉状向当事人了解纠纷原由、经过、纠纷状况,了解是否经过自行和解或是否经过他人调解及背景,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经济来源状况,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等,并向当事人反馈调解的程序、调解的意见和法律效力。主要目的是繁简分流案件,确定调解程序,提供调解信息,创造调解条件。较好地解决了“坐堂审案”导致的案情不清,信息不通,当事人思想动态不明的弊端,从而使审判人员有效地把握调解的最佳时机。第二步是筛选分流案件。即依据掌握的信息资料,将案件分为直接调解、庭审调解和不适宜调解的一个步骤。他们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或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案情简单的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有矛盾激化苗头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伦理内容的案件等五类作为必经庭前调解的案件,由庭前调解组或调解员径行调解。将有法律规定和不适宜调解的案件作出不得调解的规定。将上述案件以外的其它案件作为直接进入庭审程序案件。分别处理。对适宜庭前调解的案件,将调解作为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再移送裁判程序,使庭前调解省略了中间环节及程序较量,方便快捷,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起到了尽快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第三步是推行双向选择。即当事人可选择审判人员和调解参与人,法院可指定其他审判人员,可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解的一种模式。这一模式规定当事人双方可申请选择信赖的审判人员主持调解,可分别申请选择律师、亲友、有关单位领导、信得过个人参加或主持调解,当双方当事人选择审判人员竞合时,法院即确认其为庭前调解主持人,选择意见分歧或未选择的,由法院根据案件性质、案件类型、审判人员特长及调解动态指定调解主持人。同时人民法院可主动邀请当地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员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或熟悉案情的参与调解,并经许可可主持庭前或庭下调解。这一模式保障了当事人、法官、社会参与人在诉讼环节上的全方位对接,实现了良性互动。第四步是推行调审分离。即对庭前直接调解的案件由庭前调解组或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移交其他审判人员进入庭审程序。该院在立案庭设立了调解组,各法庭设立庭前调解员,专项负责庭前调解的案件。为避免久拖不调和超审限,他们规定了简单案件在立案后必须在20天内结束调解程序,复杂一点案件必须在立案后30天内结束调解程序。这一模式拆分了审判人员“一身二任”权力,将调解与判决两个程序、两个权力的行使相分离,有效避免了以拖压调,以压代调,以判压调的不良现象,避免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和判前表态之嫌,有效扼制了人情案、关系案,确保了司法公正,促进了法院廉政建设。同时调审分离也为审判人员提供了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对庭前调解不成的在移送新的审判人员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后,审判人员通过转变审调理念,当事人通过换位审调,等于增加了调解机会,拓宽了调解思路,也促进了案件在庭上和庭下调解。第五步是庭审适时调解。即通过双方当事人庭审诉辩,抓住时机,促成案件在庭审各环节中调解。规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受庭审程序限制,可随时进行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没有争议的,可径行调解;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的,抓住焦点,分段审理,通过一事一证,一证一认,一事一辩,可一事一调,也可在综合分析,整体剖析后,对实体结果进行整体调解。并根据案情,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运用调解技巧和方法,在庭上或庭下进行灵活调解。还可利用采集的信息,适用第三模式中选择的调解参与人进行调解。第六步是庭后补救调解,即对疑难复杂、有激化可能、影响稳定和有望调解的案件,在宣判前进行调解。庭后调解是补救性调解,着重于法律宣传、思想疏导和违法后果的告诫,法官要带着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对双方当事人的忠告义务,促使双方化解矛盾,解决争端,即使调解不成的,也可起到提高服判率,减少申诉上访的作用。第七步确认调解协议,即对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程序依法进行确认。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取消了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的反悔权,使得法官审核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尤为重要。他们着重对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首先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自主基础上达成的,其次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第三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他人调解的,审查时应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后予以确认,使其发生法律约束力。对审判人员主持调解的,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当履行释明权,审判人员及书记员也须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行使依法确认权利,强调了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强制性,即使当事人再反悔,也有法可依,依法可行。

三、典型引路,全面推开,使规范化调解模式获得最佳效益是法院追求的根本目标

在审判实践中该院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始终,千方百计地把调解方式纳入规范化、模式化管理。一是层层抓落实。本着领导抓、抓领导的工作思路,做到院长重视,抓管副院长,副院长抓管庭长,庭长抓管审判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坚持大要案、疑难复杂案领导亲自参与调解。要求院长年内至少开六次庭,参与六起案件调解。要求庭长必须办案,参与本庭重要案件的调解工作。一年来,经院领导参与调解、亲自协调,使20余件疑难复杂、大要案得到调解解决,带动了全院调解工作开展。二是典型引路。在审判工作中该院注重培养和树立调解数量多、调解率高的办案能手为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作用,以经验交流会、调解研讨会、个案剖析会等形式,将他们的调解经验向全院推广,使全院审判人员调解水平普遍提高,先后涌现出像王海波、张祥、董浩等一批年调解率超90%的调解能手。三是选准示范点。为推行规范化调解模式,该院先选取了五百户法庭作为规范化调解示范庭,通过运行,在取得了成效后,其他业务庭的审判人员分期分批地到他们庭学习、实践,相互交流,推动了规范化调解在全院的顺利开展。四是拓展调解领域。在审判工作中该院把规范化调解模式和调解理念,不但在民商事审判中全面推广,还拓展到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与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中。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利益争端,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辖区的社会稳定。通过运行规范化调解模式,在六个方面取得明显效果。第一、审判人员调解意识普遍增强。由于调解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可操作性强,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和优越性,又引入了激励机制,使审判人员的调解意识明显增强。第二、调解率提高了,反悔申诉的少了。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使调解的成功率普遍提高。运行七段式调解法后,2003年8月至今年5月份全院民事案件调解率达84%,同比提高四个百分点,五个基层法庭调解率均在85%到93%。调解申诉、上访案件为0,显失公平案件为0。第三、工作效率提高了,杜绝了久拖不决案。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作为调解主持人的选择和调审分离,调动了审判人员工作的主观能动性。规定的20天和30天结束调解程序,再转入庭审程序,有效杜绝了久调不判,久拖不决现象,使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一年来,20天内结案占全部案件总数的40%,审限平均缩短25天。第四、调解自动履行率提高了,申请执行的少了。由于规范了法官的告知义务和释明权,庭后告诫和调解忠告,尤其是强化附条件调解,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一年来,调解结案的自动履行率占调解结案数的75%,同比提高了15%。第五、办案透明度提高了,杜绝了暗箱操作。规范调审分离,一个案件可能涉及调解和判决两个程序,要求审判人员办案必须公平、公正、透明,否则当事人因怀疑可以不从。有限的调解时限和调审分离,对审判人员之间的执法行为起到了相互制约、相互比较的作用,使暗箱操作、以判压调失去了生存土壤。第六、促进了法院形象建设。规范化调解模式,促使法官在诉讼中的表达内容和语言更加规范,调解水平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一年来,当事人到人大、政法委和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法院审判不公的案例明显减少,称赞和表扬的明显增多。共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镜匾40多条块,表扬信130多封。有效促进了辖区社会治安的稳定。因此,得到了县委、政府、人大和社会群众的充分肯定和普遍称赞。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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