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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作者:赵金国  发布时间:2008-09-05 16:58:11 打印 字号: | |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香河县法院副院长 赵金国

党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保持稳定的社会环境。我们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处在经济建设增长的时期,这个时期,由于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矛盾较多,刑事犯罪继续呈现高发态势。社会治安的客观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严打”方针,防止社会治安出现大的反弹,在抓好“严打”的同时,要加强预防工作,搞好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对于政法部门来说,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增强社会治安的防控能力。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性的矛盾。要正确认识这些矛盾,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特别是深层次原因的分析研究,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转变工作作风,探索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善于及早发现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审理的各类案件中存在的矛盾,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尤其在基层法院此方面表现更为明显。笔者所在的法院每年办理各类案件近3000件,除涉及100件左右刑事公诉案件外,绝大部分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执行案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及其他利益,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虽然明显,但矛盾性质均属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法院在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方面,承担着艰巨的任务,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惩恶扬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审判实践表明,法院要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服务大局是处理矛盾的坐标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主题,为人民服务是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围绕这一主题和宗旨,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追求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在审判工作中强化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观念,树立全局意识,将审判工作寓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之中。要注意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要强化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观念,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重视从源头、从基层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要加强对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领导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落实,保障该项工作有人抓、落到实处。领导干部要经常教育干警认清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形势,充分认识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意义,认准审判工作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联系所在,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干警服务大局,参与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干警认识到处理各类矛盾纠纷都要服从服务于大局,这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向问题,必须时刻把握好。

二、强化调解,是化解矛盾的首选

基层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占各类案件总数近70%。民事案件多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各种权益争议较为突出的案件,有些案件争议的标的额虽小,但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大,一旦处理不妥,极易引起矛盾激化、申诉上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发生。因此,基层法院及时、合法公正地妥善审理好民事案件,止纷息争,化解矛盾,解决矛盾,控制上访,预防民转刑案件发生,在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尤显重要。

加大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是法院参与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成功经验。一个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可有效避免一场官司十年仇,邻里乡亲不相投所形成的积怨仇化矛盾的发生,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不断深化发展“廊坊经验”,以规范诉内调解、提高办案质量、减少上访申诉、确保社会稳定为基本原则,推出了《规范化七段式调解法》,在具体操作上将诉讼调解分为七个阶段,一是采集调解信息,二是筛选分流案件,三是推行双向选择,四是试行调审分离,五是庭审适时调解,六是庭后补救调解,其是确认调解协议。摸索出了一种快捷、高效、有序的诉讼调解管理模式。为落实好《规范化七段式调解法》,完善了组织机构,成立了调解庭。各业务庭进一步加大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并注重把调解、和解的结案方式引入到刑事自诉案件和执行程序中,使民事案件调解率大大提高,在全市法院系统处于领先地位。自试行《规范化七段式调解法》以来,全院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84%以上,五个基层法庭调解率在85%到93%之间,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达82%,和解执结案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38%。出现了反悔少、申诉少、越级上访少、当庭履行率高的良好局面,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矛盾,为维护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市中院、省高院的充分肯定。

要切实抓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还应建立调解激励机制,激发干警调解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一要坚持典型引路。注重培养和选树调解数量多、调解率高的能手为先进典型,以经验交流会、调解工作研讨会、个案剖析会等形式,将他们的调解经验向全院推广,全院涌现出了一批调解率超过90%的调解能手,充分发挥了先进典型的榜样作用,提高了全院整体调解水平。二是建立奖惩机制。以制度管理作保障,创建人人想调解、人人积极调解的工作氛围,切实提高调解率。把调解案件数和调解率的高低,作为考核法官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提升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去年,该院将三名调解能手提升为中层副职干部,产生了较好的导向作用。三是坚持做到大案、疑难复杂案件院领导亲自参与调解。如去年国庆节期间,27名江西籍工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院长和主管院长主动放弃国庆节休息时间,与干警一同深入实地调查协调,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了部分义务。事后,这27名工人联名给院里寄来了感谢信。一张白纸,数行黑字,27个鲜红手印,深深表达了他们对法院、对办案法官的感激之情。一年来,经院领导参与调解、亲自协调,使20余件疑难复杂、大要案得以调解解决,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三、提高效率,是减少矛盾的佳经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是调解社会的重要手段。作为履行执法职能的审判机关,就是要通过严格、公正、高效地执法,参与调节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就是执法为民,一切执法活动都要以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为前提,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民服务。要正确认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人民群众请求法院解决问题,要求快审快结是共性问题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提高效率上下功夫,以此化解,减少矛盾。

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寻求的是法律帮助,旨在依照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实质上寻求的是化解矛盾、平息矛盾。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居于中立的位置对案件进行调解也好、裁决也罢,其目的都应围绕如何化解矛盾、解决矛盾,才能体现出执法为民,真正实现化解矛盾的目的。高效率就是加快解决矛盾的节奏,在最短的时间内使问题得到解决。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一是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形象,给社会公众一种认识,法院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快的,是可信赖的,有了矛盾应及时通过诉讼解决问题。这便能避免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或采取过激行为自行处置,造成矛盾激化。二是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减少诉讼成本。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本来不太尖锐,本来不大的矛盾,解决的时间拖延长了,当事人为此花费的精大了,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又加大法院的工作压力。既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生产,又浪费法院的人力财力,也就体现不出审判的经济效果。三是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短时间内快捷使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处理,能使本来不大的矛盾迅速化为乌有,使冲突明显较为激烈的矛盾化小。如果不是及时地解决矛盾,拖延解决的时间,使当事人失去通过法院解决问题的信心,甚至增加逆反心理,不但不利于解决问题,相反,还可能会使当事人横出歪念,增加新的矛盾,使小矛盾变大,大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悲剧,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社会稳定。尤其是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极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因此说,提高办案效率,及时解决问题,是化解减少矛盾的佳经。

四、实现公正,是化解矛盾的关键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能否有效地化解矛盾,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实现公正。因为,只有公正,当事人才能服气,才能接受、认可裁决结果,服判息诉,实现案了事了。相反,如果法院审理案件,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偏袒一方,就会造成一方当事人不满,甚至申诉、上访不断,成为社会治安的不利因素。因此,法院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要做到公正,才能起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实现公正,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尤其要重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价值,增强诉讼中的民主意识,不断完善诉讼程序,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保障程序的公正、透明。程序的公开、透明是程序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实体公正、裁决公正的前提。做到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就要依法坚持公开,在确保公开审理、公开宣判的基础上,探索更深层次的、范围更广的公开,以公开、透明保效率、保公正,确保案件及时公正审理,确保每件案件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

五、攻克难点,是平息矛盾的钥匙

当事人选择诉讼程序,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得以实现的。由于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的最终程序,也是法院工作最难的工作环节。执行工作近年来工作量不断增大,申请执行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执行难”是近几年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这是因为如果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或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工作方法不当,都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引起上访案件发生。

法院要平息矛盾,防止由此矛盾诱发彼矛盾,就必须在改革执行工作中寻找出路,破解执行难。要摆正加强党委领导与依法独立办案关系,取得各级党委的理解与支持。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干警的综合素质,提高法院自身的执行工作能力。在坚持公告悬赏、零点行动、拂晓出击、节假日蹲堵等方法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可尝试新闻媒体曝光监督、商业信誉网上通告、设定申请人举证制度、义务人财产、收入、去向申报制度、农村小额债权劳务抵债等。只要不违背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只要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只要有利于平息矛盾,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均可用于执行工作之中。加大执行力度,主要应体现在依刑法规定,加大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行为的力度。而现实中,各级法院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极少,原因就在于现规定启动这一程序较繁,要涉公、检、法几家,启动公诉程序,往往形成相互推诿,难以实施。因此,改革“拒执罪”的启动为自诉程序十分必要。自诉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应当追求刑事责任的,可随时起诉,法院可及时审查立案,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减少因制裁不力引发新的矛盾产生。同时,权利人看到法院对被执行人动严格的,即使其权利不能实现,也不会再怨天忧人,不会再四处讨说法,矛盾自然平息。

六、减少上访,是缓解矛盾的良方

  当事人无论是申诉请求再审,还是信访反映问题,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已达到一定程度。在此环节中,当事人不但对法院裁决、执行工作有意见,有的还对原审法官有意见,给控访维护稳定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缓解此类矛盾,就要尽量减少上访。这便需抓住根本,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抓控访。在上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案件质量和效率问题引起的。如2003年,笔者所在的法院共有上访和上访苗头的案件53件,其中上访人认为质量和效率有问题的占56%。因此,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是解决上访问题的根本措施。

  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内外部监督。在内部监督上,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严格落实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消除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的因素,减少上访、申诉。在外部监督上,通过聘请执法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发送征求意见书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征求意见,接受监督。对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要正确对待,及时分析研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遮不掩,不瞒不拖。二是搞好案件质量评查。制定细致具体可操作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从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案件后全面检查,逐项打分,通过定期通报、奖惩提高干警的质量意识。三是严格控制超审限、超执限案件的发生。由立案庭进行审限跟踪,凡是法定期限前20天未结案的,实行临界提醒。经过临界提醒的案件,一律报主管院长备案。以此防止超审、执案件的发生。

当事人对法院的不理解,对法院、法官的误解,诉前的期望值过高,盲目听信他人对法律和案件曲解,也是造成当事人上访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有效地减少上访,还要加大说服、宣传、教育疏导力度。办案过程中,法官要有此方面的意识,有针对地及时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位,通过院长接待制、首问责任制、定期回访制等措施进行补救性教育疏导,变上访为“下访”,使当事人正确认识案件的相关情况,正确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其打消念头。

七、加强指导,是抑制矛盾的根基

  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离不开民间调解的作用。因为大量的矛盾纠纷发生在基层,民调组织真正发挥作用,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外,消灭在基层,既能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又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法院应将指导民调工作作为一次重要工作,常抓不懈。通过指导,提高民调人员的调解技能,提高民调调解成功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指导民调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基层法庭工作在审判一线,活动在基层,与基层民调组织接触较多,利用这种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指导民调工作能够得到较好的效果。首先是帮助健全基层调解网络,针对部分村街调解组织不健全的状况,积极向乡镇党委提出建议,物色人选,帮助健全调解组织,并把民调人员登记名册,便于及时沟通信息,指导协调。基层是注重加强对基层民调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调解工作技能。采取以会代训、就案培训、常办培训班等形式,向民调人员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传授调解方法技能,联系实际进行“帮扶”,使民调人员增长调解才干,增强工作热心,增加工作能力,得心应手地开展好民调工作,使民调工作走上规范之路,真正发挥生力军作用,为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展现能量,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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