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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应加入教育环节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08-09-05 16:55:41 打印 字号: | |
  审判工作应加入教育环节

王树营

审判工作从立案、审判到执行有多个环节,有诸多阶段性的具体工作。要完成好审判工作,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实现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效果四统一,除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相应的具体工作外,还应在审判工作中加入教育环节。本文就审判工作中加入教育环节的必要性、加入时段、如何加入误些粗浅看法。

一、审判工作中加入教育符合法律规定,适合我国国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2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一规定指明教育公民爱国守法是法院全部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说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能只是单纯的审案、断案,还应在审判活动中适时加入教育内容,把审判案件与教育公民守法有机法合起来,教育寓于审判工作之中,从而达到教育公民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之中的”“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就是进行教育的内容,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我国民法中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原则等也是处罚与教育结合的体现,教育含义蕴在其中。在审判工作中,依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环节揭示这些含义会起到较好的教育作用。

审判工作中加入教育,适合我国国情。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教育事业虽有了较大发展,但尚不发达,在普及与提高上还有相当重要的任务,国民素质教育任重道远。依法治国刚刚起步,法制教育任务繁重,扫除法盲的任务艰巨。社会生活中时常产生违法行为,发生民事纠纷,多数情况是由于当事人不知法、不懂法造成的,我国处在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还不成熟,难免出现与市场经济规律不相适应的问题,导致纠纷的产生。在解决上述纠纷的过程中,适时加入教育内容,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使当事人服判悉起诉,减少申请诉上访,又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知法守法意识,预防减少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

现阶段,我国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社会”的进程,就应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多从当事人的处境、地位、素质、能力等方面考虑问题,涉身处地有针对性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实现案了事了,发挥预防减少犯罪,化解矛盾,减少纠纷的作用。教育人们既要遵纪守法,又要诚实信用,增强道德意识,和谐相处。

二、审判工作中加入教育各类案件都可适用

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案件,不论是哪件案件都有教育的内容。只是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当事人的情况有别,教育的内容有多有少而已。不论是调解结案、判决结案,还是执行和解、强制执行,都有教育的内容,只是方式方法有别罢了。调解、执行和解都要有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贯穿其中,要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么释法明义,这些均是典型的教育内容。判决、强制执行虽是不依当事人意志而转移的硬性的做法,其中也蕴含着教育的内容。判决书中的说理是一种教育,强制当事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要向当事人讲清强制原因,阻拦强制的法律后果,这也是一种教育内容。

刑事判决工作中,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可能因存有侥幸心理,或隐瞒事实真相,或避重就轻。法官要使其如实交待事实,要从法律规定、坦白与抗拒后果等方面讲法说理,这是教育的内容。

在民事判决工作中,过错责任、违约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都需要用教育的手段辅佐落实。尤其是对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赡养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的审理,教育的内容更多。让当事人明白有何过错,因何要承担责任,让当事人清楚在道德上、情理上存在哪些不足,这一过程是教育的过程。

三、审判工作中加入教育应选择适当的时机

每件案件从起诉至执行完毕,要经过立案、审理、执行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各有多个不同的工作步骤与具体内容。审判工作中在哪个阶段,哪个步骤中加入教育,怎样进行教育是个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加入教育的主要阶段应为审理阶段与执行阶段。每个阶段中的具体步骤上加入教育内容要依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揣摩当事人的心理,把握当事人的过错内容,适时巧妙地加入教育内容。使加入的教育内容既与案件情况相符,又顺畅自然,不显生拉硬套。

开庭审理是每一件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阶段。因为查清事实要在庭审中进行,查清事实过程中,当事人要举证、质证,法官要认证,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法律的适用要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在此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对案件事实的偏见等找准时机加入教育内容,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认证过程中,法官应对证据的效力大小有无进行说理讲法,阐清释明法理,及时准确地批驳当事人质证中的错误观点,从而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庭审中要对审理的内容进行小结,对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总结,这又是加入教育内容的一个时机。就归纳的阶段内当事人存在的不正确的言行给予教育。

调解结案是我们坚持多年的行之有效的好做法。不论是庭前调解、庭上调解,还是庭后调解,不管是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调解,都是加入教育的好时机。调解过程中,加入适当的教育内容,有利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执行阶段是审判活动的最后阶段,也是最艰难的一个阶段。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执行难原因很多,当执行难的原因是被执行人的主观因素时,执行人员便要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此时便是加入教育内容的一个时机。

审判工作中加入教育内容,应当采取灵活的方式。首先,要从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入手。当事人对其所涉及到的案件审理进展主观意识起着相当大的作用。法官在具体的工作中,准确地抓住当事人思想上的问题,加以适当内容的教育,促使其解决思想上存在的问题,是有效做好工作的重要内容。

审判工作中加入教育内容,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针对性。每件案件内容不同,教育的方式、内容也应有别,不能千篇一律、公式化。要从案件的种类、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适宜的教育方式与内容。如,刑事案件中,针对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意识、动机,从认识、意志因素上进行教育,分清故意与过失,从其心理、法制观念、道德品质等方面选择切入点,加入针对性强的教育内容。民事案件中,应着重从当事人思想认识上查找产生纠纷的原因,剖析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指出偏差所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多数情况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差,道德水准低。据此,应从道德、情理方面入手,指出过错方的过错根源,使其认识到产生过错的主观原因,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才会起到好的教育作用,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避免由一诉引发另一诉讼的情况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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