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一案 当事人握手言和 活一案 弃前嫌业务常在
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双方不仅握手言和,而且继续业务往来。
原告姜某系出租建材个体户,被告杨某自2004年以来一直租用姜某的建材。开始时,付款、返还租赁物均正常。后因杨某资金周转紧张,一时无法给付姜某租赁费。双方发生口角,中止了业务往来。姜某经多次催要未果后,一气之下将杨某诉至香河县人民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直接进行庭前调解。开始姜某拒绝调解,认为既然已起诉,法院就该依法判决。针对原告心理状况,审判人员进行了耐心的法律解释,讲明法院调解与判决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而且调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本案中,双方建立了较长时间的业务关系,双方业务往来正常,只是由于杨某资金紧张,暂时不能给付租赁费,应当理解,不应单纯一味中止关系,给自己也造成一定损失,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被告杨某也对自己长期拖欠租赁费向姜某表示了歉意。法官入情入理的调解工作,被告真诚悔过,化解了姜某的抵触情绪。姜某思想有所松动,同意调解。审判人员趁热打铁,继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姜某表示可以宽限杨某一段时间付款,而杨某表示本案履行后,以后继续租用姜某的建材,姜某也表示可以给予优惠的价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姜某与杨某达成了调解还款协议。双方在庭下商谈继续业务往来。
法院调解解决一案,不仅化解了纷争,也实现了双方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